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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法治进程中彰显民意民愿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感想
作者:周芳洁 蔡梅风   发布时间:2014-11-05 09:52:16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治国理政必有良法相辅。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在历史上是第一次。对于这个“第一次”,有四句话可以概括,第一次在建党历史上把法治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第一次在建国历史上把法治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第一次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历史上把法治作为了中央全会的主题,第一次中央全会以法治为题作出重要决定。仅就中央全会主题来讲,可以说对法治的重视程度是前所未有的。就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闭幕,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反恐主义法修正案草案等多部法律,并拟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国家宪法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密集修法、加快立法,正是为依法治国提供立法层面的保障,将有效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充分倾听民意,近年来刑法的频繁修正,体现了当今社会草根民意与最高立法机关之间的互动。法律,是正义之尺度,而正义不外乎人心。《刑法》作为国家惩戒犯罪的最严厉法律,也必然表征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正义观,凝结社会成员的好恶爱憎,哪些该入刑作为犯罪严重打击,哪些该轻罪化乃至做无罪化处理,这些民意当然应有序进入立法渠道,上升为国家意志。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从立法实践来看,草根民意上升为立法的先例有很多,比如“醉驾入刑”、“恶意欠薪入刑”等等。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实行间接民主,所以最高立法机关直接倾听基层民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意义重大。更多的基层民意介入立法进程,才能有效打破“部门立法”的局面,使法律更能体现公众的利益诉求,不为行政部门、利益团体所左右。但也需要看到,目前草根民意上升为立法的机制并不明确,渠道也不够畅通。就像这次四中全会所强调的,还应“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即体现了时代任务又尊重人民的愿望,此次修法重点之一是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新增了行贿犯罪条款,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此次对刑法中腐败犯罪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惩治腐败的相关法律规定,将腐败犯罪的“全环节”纳入惩治范围,体现了国家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拟增加“财产刑”让行贿人“吐出”不当获利。行贿、受贿大多是财产性犯罪,以前没有设置罚金不够合理,所以这次修法,在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多个罪名中都添加了罚金刑。如果能够通过财产刑这一法律手段加大对行贿人的惩治力度,无疑将大大增加行贿犯罪的法律成本。加强对行贿人的惩处令其难以逃脱刑罚。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扩大反腐范围拟处罚“朋友圈”“身边人”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卢勤忠认为,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向关系密切人行贿,扩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范围,体现了从严打击腐败的决心。在一定程度上对行贿人是一个震慑,更加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行贿受贿犯罪的发生。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人民的呼声中推进法治进程。严刑峻法,对于约束犯罪行为,的确有威慑作用。但法制正义不在于要杀多少人,而在于维持安宁有序的和谐社会秩序。法治根本亦在于用强制手段让人戒慎恐惧,而是让整个社会形成对法的信仰,在社会生活中沿着法的轨道前行。中国法制和法治精髓,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表现在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这本就体现了法制与法治的人性化色彩,意味着法律也并非都是冷冰冰的不近人情。但问题在于,这种兼顾原则与灵活性的法制与法治,有时存在着极端情形。刑法中死刑的罪名设置太多,意味着法制过于严峻的原则设计;法治过程中又是失之于宽,说明司法实践中的灵活性过度。当依法治国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旋律,中国逐渐减少死刑也是大势所趋。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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