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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失信被执行人于囚境
作者:王洪用 发布时间:2014-11-21 15:22:47
近日,江西省2014年第1期“诚信红黑榜”名单向社会发布,廖石花等13人进入典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榜。失信被执行人将被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同时也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毋庸置疑,这种高强度的曝光形式和全新的惩戒措施,将彻底揭开失信被执行人的遮羞布,有效限制了“老赖们”的生产、经营和消费空间,使其因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而付出沉重的代价,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首先,从司法执行的本质层面看,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执行是救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措施,是实现司法价值的最后一道屏障。因而,执行工作具有不同于其他司法环节的鲜明特点。诚如马克思所言:“法律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通过发布“诚信红黑榜”来进一步规制失信被执行人,正是拓宽和延伸法律执行举措的重要途径,是由司法执行的本质所决定的。 其次,从执行工作的现状层面看,目前,我国的法院执行工作举步维艰,“执行难“成为影响法院工作质效的痼疾,严重影响着审判机关的人民满意度。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等情形,恰似鸿沟和枷锁,牢牢困住了执行法官们的手脚,困扰着司法执行工作的高效运行。而依靠“诚信红黑榜”这一创新举措,则可借助于网络、报刊等媒体的力量,以社会公众之合力,有效破解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再次,从被执行人的心理层面看,失信被执行人之所以不履行判决义务,之所以敢于规避执行,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其内心的侥幸和逃避执行成本的低廉。他们往往认为,自己逃避执行至多是面临法官的登门“骚扰”,一般社会公众很难知晓自己失信的情况,侥幸的的认为“久拖便可以事了”。在这种心理下,被执行人往往穷尽一切手段来逃避执行,鲜有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形。“诚信红黑榜”的发布,则明显增大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成本,其失信的情形也会遭受社会舆论的谴责,从而使得其不敢逃避、不愿逃避、不能逃避法院执行。 最后,从社会公众的层面看,通过发布“诚信红黑榜”,将规避执行的失信者暴露于公众的视野之中,使得公众看到了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严重后果,切身感知到司法的权威和尊严,自觉抑或不自觉的受到了警醒和鞭策,法律的教育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尤为重要的是,这种司法举措的实施,将有效提升人民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度,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如果法院的既定判决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那么其必将沦为一纸空文。在法院“执行难”的当下,在构建诚信社会的语境中,江西省“诚信红黑榜”的发布,置失信被执行人于囚境,无疑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令人倍感欣喜。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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