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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全省法院六成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14-12-01 08:35:37


会场。

    本网讯(丁力辛)  11月28日,河北全省法院系统繁简分流工作总结推广暨研讨会在邯郸召开。河北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卫彥明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中院负责人、各中院繁简分流试点法院负责人及邯郸中院干警共计300余人出席了会议。

    卫彥明在讲话时强调,改革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最强音。解决当前法院工作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必须遵循司法规律,深入推进法院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繁简分流工作改革就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一个部分。第一,改革要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一些重大改革措施需要修改法律,自上而下逐步推广。而对于机制性改革比如繁简分流改革工作,虽然可以试点先行、自主推进,但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实现改革目的。目前,最高法院也在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对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我们要在全省法院全面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基础上,逐步扩展到刑事审判领域,从审判程序逐步扩展到执行、再审审查程序,提高各个诉讼环节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树立法治实施的权威和公信。改革要从实际出发。对于我省来说,并不是司法改革试点法院,但是我们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等不靠,以积极有为的姿态参与和推进改革。河北地处京畿,改革和发展、维权和维稳的任务艰巨繁重。尤其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经济结构正在转型升级,衍生大量社会矛盾必然以案件的形式反映到执法办案之中。全省案件数量日益增长,案件办理难度日益加大,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也日益凸显。繁简分流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剂良方,实现重大复杂案件精审细研慎判,发挥好人民法院职业化专业化优势;对日常细小纠纷,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及时处理,注重依法办案与尊重公序良俗相结合,发扬好人民司法贴近群众的优良传统,并与诉外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构建和谐社会。第三、改革要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我们把便利群众诉讼、提高案件质效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一系列环节进行了改革,繁简分流改革就是高度关注信息化时代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进行的一项改革,通过推行繁简分流改革,促进司法资源配置优化和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高效化,多数案件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审理,缩短了简单案件的审理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大大减轻了群众的诉累。组织精干力量加强复杂案件审理,提高了裁判说理水平,提升了审判质量,优化了审判效果,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服务的差异化需求。第四、改革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司法改革就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事情改起,从制约司法公正最突出的事情改起。繁简分流改革就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特别是诉讼难问题及司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进行的改革,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有益尝试。通过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意见,我们了解到,基层老百姓除了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外,对司法效率不高意见也很大。繁简分流以解决上述问题为目标,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通过案件分流改革,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全面提升一审法院的司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把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真正打造成矛盾化解的前沿、联系群众的纽带、服务百姓的窗口。

    会上,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判权运新机制改革办公室主任肖曙辉介绍了该院的经验,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承德市双滦区法院、唐山市路北区法院、邯郸市中院介绍了经验。

    河北高院研究室主任赵倩在总结全省法院繁简分流工作时指出,今年1月份,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推进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试点方案》,启动简易程序规范化改革。5月份,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试行案件繁简分流推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通知》,将简易程序规范化改革纳入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改革,再次进行部署与推进。一年来,试点法院和各中院思想重视,措施有力,真抓实干,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年1-10月,全省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结案总数260349件,适用简易程序结案159038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61.09%。按合同类、婚姻家庭与继承类、权属与侵权及其他类三大类民商事案件统计,合同类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65.16%;权属、侵权及其他类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61.02%;婚姻家庭与继承类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7.88%。案件平均审限大幅缩短,当天开庭当天审结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尽管各试点法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存在各地法院进展不平衡问题,有个别法院进展不大,创新不够,还有的思想上有疑虑,工作上因循守旧。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统一规范的指导。二是繁案精审做的不够,少有在全国有影响的经典案例;三是没有形成上下合力,创新的底气不足,推进的力度不大。四是司法能力不足,水平不高,无法满足改革要求。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中:一是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作标准。包括明确民商事案件繁简的界定标准和简易程序案件要素表,统一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制作模板。二是加强类型化案件的指导,实现繁案精审。在明确各层级法院职能定位的前提下,对类型化案件的审理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参阅案例的作用,统一法律适用,确立裁判规则。三是建立与改革目标相配套的绩效考核体系。省院和中院在对下考核中,要制定鼓励改革的措施,确保落实省院的工作要求。四是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提高审判及司法辅助工作效率。建立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标准化说理和标准化条文引用文库,推进电子送达等。

    最高法院司改办柴靖静、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进行了点评。

    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讲话时指出,繁简分流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精神的重要举措。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要求,推进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授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两句话体现了党中央对法院审判工作规定性的深刻认识。河北省高院在全省基层法院试点推动繁简分流改革工作,邯郸市等中级法院也确定了一些试点法院,这是抓住了民事审判的牛鼻子,是一项带有全局性、基层性的工作。四中全会中有一句话:务必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当前总体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如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基本方法是繁简分流。在繁简分流的工作中必须处理好维护司法公正的关系,同时繁简分流本身也蕴含着司法公正,否则胡子眉毛一把抓。繁简分流怎么分?涉及哪些内容?主要针对的是进入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里面又区分一般的简单民事案件还是小额诉讼,仅仅这么认识繁简分流是不够的。我认为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里面,根据案件性质、案件进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等等情况,仍然可以秉持繁简分流的理念和方法,可以进行细分。感到高兴的是在河北省高院的指导下,试点法院在繁简分流工作中有了许多新举措、积累了不少新经验,我认为河北省繁简分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河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越飞在讲话时强调,繁简分流工作改革是推进法院工作的现实需要,是破解司法难题的重要抓手,是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要将繁简分流工作改革推向深入。(一)要实现诉内纠纷解决多元化。民事案件的性质、类型和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人民法院要受理案件后,要根据不同案件情况,进行分流,使不同的案件都能得到妥善处理。当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内纠纷解决程序包括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督促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较为清晰,但当事人认可度低,在实践中的利用率不够高,程序功能还远未有效发挥,对这两种程序主要是加强诉讼引导,消除当事人顾虑,提高程序的适用率。(二)要实现案件办理的规范。一是合理规范当事人的诉辩。二是规范开庭审理。三是规范要素式裁判文书制作。(三)要实现法院队伍的专业化。一是实现法官的专业化。二是实现不同审级法官的专业化。三是实现审判辅助人员的专业化。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繁简分流工作改革落到实处。一要做好动员部署,营造良好氛围。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治责任。三要加强上下级法院沟通指导。四要做到指标的“三上升”。五要加强考核评比,明确奖惩标准。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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