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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法院五项措施严格规范财产保全工作
发布时间:2014-12-03 14:22:53


    本网讯(吴磊)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为严格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于今年出台了《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顺利执行。

    一是完善保全申请与审查。规定诉前保全由执行查控中心负责办理,诉讼保全由业务庭办理,刑事附带民事保全由刑庭办理。在收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后,应从是否有管辖权、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明确、被保全财产权属是否明晰、申请人是否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是明确申请人的担保义务与责任。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金额原则上应相当于申请保全的金额。申请人在接到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后3日内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三是严格规定保全程序与方法。查封、扣押动产的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查封不动产的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财产保全的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是严格规定保全措施的续保与解除。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保申请,否则自动解除;对有期限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求续保的,应当提出续保申请。申请人未提出续保申请的,承办人也应依法予以续保。

    五是明确当事人对保全异议的救济途径。案件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依法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法律文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的,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由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门审查案外人异议。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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