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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兰县法院执行局长通过手机短信执结委托案
发布时间:2014-12-04 16:36:57
本网讯(黄必勋 韦德思) 12月1日,广西东兰县法院执行局长黄必勋通过手机短信成功执结一起委托执行案。 2008年5月3日,覃某安、覃某宏在广东怀集县怀城镇清泉旅店内怀疑戴某忠故意将宿舍内的电路开关拉断,与戴某忠发生争吵,争吵中,戴某忠退出了旅店房间,覃某宏即追了上去,戴某忠以为覃某宏要殴打他就随手拿起一件硬物敲响覃某宏的头部和手部,致使覃某宏的头部当场流血,覃某安立即冲上去帮覃某宏,后覃某安和覃某宏对戴某忠拳打脚踢,致使戴某忠头部脸部受伤。案件经怀集县法院审理,认为覃某安、覃某宏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连带赔偿戴某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348.19元。2009年6月8日,广东怀集县人民法院委托东兰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在执行中,因覃某安、覃某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是委托执行案件,迟迟得不到执结,容易给委托法院误认为执行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为此,该院在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中,将该案列为重点清理对象之一。因覃某安、覃某宏长期在外地打工,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遇到困难。黄必勋主动通过短信等方式将案件的执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戴某忠。11月27日,黄必勋接到戴某忠发来的短信说:“关于我与覃某安、覃某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议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供执行,如覃某安、亲某宏的亲属能一次性代付给付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余下的7348.19元,其自愿放弃。” 黄必勋接到短信后,通过村委会找到覃某安、覃某宏的联系电话,向覃某安、覃某宏发送短信说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并将戴某忠的短信内容告知他们。12月1日,覃某安、覃某宏的亲属到法院代他们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至此,本案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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