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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法院创新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发布时间:2014-12-05 15:09:27
本网讯(谢彬) 现行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错案认定及责任追究均是由法院自身完成,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错案标准难界定、惩罚尺度难把握、案责任追究难落实等问题。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立足当前司法特点,创新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错案责任追究坚持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追责原则。区分事实性司法错误错案与法律性司法错误错案(发回重审、二审或再审改判),其中事实性错误包括有过错的司法错误与无过错的司法错误,错案责任追究主要针对事实性司法错误,并以裁判者有过错为前提,该过错是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的结果。对于故意造成错案发生的,予以严厉惩处,对过失造成错案发生的,按照其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比照故意错案的惩罚减轻处罚,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批评教育。 二是重点规范法官审执行为。要求法官在审执过程中务必行为规范,以法官的审执行为是否行为规范作为法官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再以案件的审执结果评价案件对错。法官在审执过程中行为规范,则认为审执结果就是公平、公正的,法官在审执过程中故意违反与审执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即便审执结果看似公平、公正,也要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评价。 三是明确错案认定程序。启动错案认定有严格的程序,先由法院内部纪检部门对违法审判、执行行为线索进行搜集,开展相应调查,待固定证据后,首先要求责任人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解释,能给予合理解释的,不予继续追究,无法合理解释或不能解释的,将进行错案认定程序。建立由资深法官、法学家及律师组成的错案认定小组,错案认定由错案认定小组作结论。在整个错案认定的过程中,被追责法官享有解释、申辩或要求复议的权利。 四是采用符合司法特性的处分方式。将实践中普遍采用的非正式惩戒方式纳入到正式惩戒方式之中,这样不仅增加了法官惩戒的合理性和针对性,而且还有利于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制化。具体而言,摈弃了原先内部取消责任人年底评优评先的惩处规定,废弃记过、记大过、降级等行政化色彩较浓的惩处方式,建立了以内部警告、公开谴责、罚款、暂时停止履行职务,以及建议主动辞职为序列的责任方式体系。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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