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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卖相好 无良卖家生产并销售毒豆芽受审
发布时间:2014-12-10 14:49:14


    本网讯(蒋德春)  2014年12月9日上午9点,一起生产销售毒豆芽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庆生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张庆生及朱某君(另案处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没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就在位于北海市银海区贵州开发区贵阳花园内搭建简易工棚生产黄豆芽、绿豆芽,销往北海某大型超市,得款人民币71300元。在生产中,被告人张庆生及朱某君为了使豆芽卖相好,加快生长速度,由张庆生购买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成份的“无根豆芽素”、防腐剂等非食品添加剂喷洒豆芽。2014年3月17日,北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合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工商局等部门对上述生产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张庆生、朱某君,查获无色小支装可疑液剂400支、大支装可疑液剂1050支及豆芽成品1447.68斤等物品归案。经鉴定,从收缴的可疑液剂、豆芽、豆芽浸泡液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庆生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的豆芽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的无根豆芽素、防腐剂添加剂,并将生产的有毒、有害豆芽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律师同时也认为:首先,从主观上讲,被告对添加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生产豆芽的危害性并不知情,因为被告家人不论大人小孩也一直食用其生产的豆芽,被告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相对于直接故意,其主观危害性较小。其次,在客观上,被告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危害性不大。再次,在认罪态度上,被告虽没有自首情节,但是被捕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诚实交待犯罪情节。因此建议合议庭从轻处罚。

    该案现已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本案被告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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