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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首例拒执案“老赖”姚四根被判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4-12-15 11:12:36


    本网讯(刘文彪 刘洁)  12月11日,江西省新干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执案,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当庭判处被告人姚四根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该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以来,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而作出定罪的第一案。

    2007年2月6日,因人身损害纠纷被告人姚四根及其儿子被新干法院判令共同赔偿姚正雄医疗费等损失9896.04元。判决生效后,该院执行法官于2007年7月、2008年1月、2008年7月、2009年1月等多次找到姚四根家要求缴纳执行款。姚四根在被迫缴纳3900元后,余款拒不履行。

    2009年3月3日,因另案健康权纠纷被告人姚四根被该院判令赔偿邹某医疗费等损失6844元。判决生效后,经执行法官多次执行,姚四根拒不执行。

    经查,姚四根夫妇正值壮年,亦无家庭负担,且常年承包经营农田种植,2013年姚四根夫妇承包了100亩左右农田种植。2013年,姚四根出资2万元购买了一台收割机。2014年9月3日,姚四根又出资85000元购买了一台收割机,且于2014年9月29日获得农机补贴19000元。2008年开始,姚四根斥资20余万元兴建了一栋占地面积120平方米的三层楼房。

    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开展后,2014年11月12日,该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姚四根移送公安机关,并被刑事拘留,11月20日经新干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21日由新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1月13日,姚四根妻子向新干县公安局缴纳执行款27307元。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姚四根对于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两份判决书有执行能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长期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姚四根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将法院判决所确定给付的赔偿款全额缴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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