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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唐法院规范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
发布时间:2014-12-17 10:42:54


    本网讯(王希玉 宋绍忠)  为提高审判效率,有效利用审判资源,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关于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自《规定》施行两个月以来,该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58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456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78.5%,简易程序适用更加明确规范。

    适用范围更加清晰。该院对于符合条件的离婚纠纷,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纠纷,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标的额5万元以下的合同纠纷等6种情形,立案庭和人民法庭在立案时即可确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明确再审、发回重审等9种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

    文书签发程序更加简单。该院将原来分管院领导判前审签裁判文书改为判后向分管院领导报备,裁判文书审签权限由庭长行使,庭长与承办法官意见不一致的,均可提请院长决定报审委会研究。

    与普通程序之间转换更加规范。该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由相关业务庭或人民法庭庭长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或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分管副院长审查并报院长同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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