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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骗245万报警 警方称“案子办不下去”
作者:马超 发布时间:2014-12-26 11:26:06
江苏省连云港元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茂公司)是一家主营铁矿,镍矿,铬矿等产品的公司。2010年,经人介绍,与福建天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公司)签订了进口铁矿石供销合同。然而,合同签订后,天宏公司仅仅提供了一批货,便人去楼空。元茂公司被骗245万元。 2011年,元茂公司报案后,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不予立案。随后,又向连云港港公安局报案,该局将天宏公司经理徐剑煌抓获归案并取保候审。2年多时间里,徐剑煌的取保候审措施已被解除,然而其并未被批准逮捕或起诉,元茂公司的损失也几无挽回。 近日,法制日报江苏站接到元茂公司投诉后,进行了实地调查采访。 元茂公司:被骗了245万 据元茂公司法人代表王天龙介绍,2010年4月2日,经中国五矿集团宁波进出口公司驻上海办事处魏巍、江苏对外经济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傅启銮介绍,元茂公司与天宏公司签订了《铁矿石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2010年5月5日至15日期间,天宏公司向元茂公司交付印尼块矿1万吨,单价870元/吨,交货地点为日照港,元茂公司向天宏公司支付总货款20%(174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签订后,元茂公司即向天宏公司付款174万元。 至2010年5月15日,该批货物未到港,元茂公司与天宏公司经理徐剑煌联系,其称系印尼供货商原因致货物未及时装运。2010年7月20日,徐剑煌、魏巍、傅启銮到元茂公司,称货物已发出,徐剑煌有能力供货,江苏外贸依然做代理寻求长期合作。 在此情况下,元茂公司与天宏公司经过协商,又签订了一份《铁矿石购销合作协议》,约定:天宏公司每月进口1万吨印尼块矿,元茂公司与天宏公司共同销售,以元茂公司销售为主,每批次货物由元茂公司支付160万元定金,合同期限为1年。 因徐剑煌依2010年4月2日所签合同而交付的第一船印尼块矿的的数量只是合同的一半4656吨,且品质也差了很多,元茂公司与天宏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签订协议解除2010年4月2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并约定天宏公司退还174万定金,赔偿元茂公司各项损失100万元。 2010年8月4日,元茂公司根据2010年7月20日双方签订的协议,向天宏公司支付160万元。后徐剑煌要求元茂公司垫付2010年4月2日所签合同涉及到的船货报关等费用,元茂公司向天宏公司汇款150万元,并得到4656吨印尼块矿的部分货权。 2010年9月19日,元茂公司与天宏公司签订第一船铁矿销售《协议书》,销售福建天宏的4656吨印尼块矿,约定:此批货物为2010年4月2日合同约定货物,价格为680元/吨。天宏公司又向元茂公司借款80万余元后,于2010年10月20日取得4656吨全部货权,价值316万元。 2010年10月底,元茂公司要求天宏公司供应第二船货物时,徐剑煌失去联系。“当时我们公司与江苏外贸公司傅启銮联系,他也声称联系不上徐剑煌。我们损失了245万货款和定金啊。”王天龙说。 2011年3月11日元茂公司向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报案,同年4月7日,连云公安分局以“嫌疑人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明显”为由作出不立案决定。随后,元茂公司向连云港港公安局报案。2011年12月12日,该局以徐剑煌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1年12月15日决定刑事拘留,2012年5月12日抓捕犯罪嫌疑人徐剑煌,2012年5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5月14日取保候审到期解除。 “现在这个案子还在公安,我找公安,他们说检察院不批捕,我找检察院,他们说公安没有报材料,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现在徐剑煌联系不上了,我们公司损失了245万。”王天龙说。 公安:案子办不下去 据连云港港公安局刑警支队主办该案的警官刘洋介绍,2011年11月2日接到元茂公司报案受理后,于2011年12月7日派人到案件涉及到的江苏外贸公司了解情况。 经了解,徐剑煌与王天龙在签订2010年4月2日第一份合同,收于170多万元定金以后,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王天龙签订2010年7月20日第二份合同,骗得定金160万元。 经侦查,认为徐剑煌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11年12月12日立案侦查,12月15日对徐剑煌决定刑事拘留。2012年5月12日,在珠海警方配合下,将徐剑煌抓获。经依法讯问,徐剑煌辩称没有履行合同是印尼供货商违约造成的。 对于徐剑煌将2010年7月20日合同定金160万中的31万打入到他个人卡中,徐剑煌辩称,这31万也是用在了业务上面,给了印尼供货商。 “徐剑煌归案后,我们携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还有徐剑煌的供述这些材料,到连云区检察院咨询逮捕必要性。但连云区检察院认为,徐剑煌虽然对元茂公司有欺诈行为,但其将元茂公司款项基本用于矿石业务,只是因为印尼供货商配货不到位,船舶空放,并造成损失,没有证据证明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我局2012年5月14日对徐剑煌变更为取保候审。”刘洋介绍说。 “连云区检察院说没有逮捕必要,是口头答复的,没有书面答复。”刘洋说。 “这个案子对非法占有的认定有争议,对于这种有争议的案件,我们一般先跟检察院沟通,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如果检察院认为不构成批捕,那我们公安则不报捕。”连云港港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陶月荣也坦承,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应当是案件构成批捕就报捕,不构成就不报捕。 据刘洋介绍,徐剑煌取保候审到期后,便对其解除了取保候审措施,其缴纳的1万元保证金也已经退给了王天龙。 “这个案子目前没有撤销,处于停滞状态,案子办不下去,我们也想办下去。”陶月荣说。 此外,陶月荣、刘洋也坦承,这个案子立案的时候并没有向元茂公司王天龙出具书面立案通知书。但他们强调,不管是立案、抓捕还是取保候审,元茂公司王天龙都知道。 检察院:不存在不接收 据王天龙介绍,这个案件他曾到连云港市检察院信访,该院侦查监督处一骆姓副处长曾接待过他。王天龙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连云港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给该院控告申诉处的《关于王天龙信访件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复印件。 该回复显示,王天龙信访理由为:2010年,天宏公司经理徐剑煌利用与元茂公司的铁矿石购销协议,诈骗元茂公司245余万元。报案后,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不予立案。向连云港港公安局报案,该局抓捕徐剑煌,连云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徐剑煌。王天龙希望连云区检察院起诉徐剑煌,为元茂公司挽回经济损失。 该回复的审查意见显示:本案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徐剑煌的有一定欺骗行为,客观上造成元茂公司经济损失245万余元。但不能证明徐剑煌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理由有: (1)天宏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并且部分履行了合同约定。(2)天宏公司共支付(支付应为收到,记者注)货款564万元,有519万元用于业务支出,44万余元转至徐剑煌个人卡中,这些都有银行汇款资料证实。徐剑煌辩解转到其个人卡中的货款有31万元汇至印尼购买铁矿石。(3)由于天宏公司未能组织好货源,造成印尼运货船舶空跑,加上铁矿石价格下跌,天宏公司出现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4)徐剑煌辩解是因为无法清偿债务而藏匿,并非携款潜逃。 该回复还指出,本案未提请连云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据连云港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骆副处长介绍,他曾面对面接待过王天龙2次,也曾与王天龙还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一位监督员到连云区检察院了解过情况,已经明确告诉他这个案子没有到检察院。 “这个案子,连云区检察院至始至终都没有收到过公安的报捕材料。而且,根本不存在不接收这个案子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材料过来了,检察院不可能不接收。从程序上来说,这个案子就没有到检察院。”骆副处长告诉记者。 “无论是批捕还是公诉,我们都没有收到过这个案子。说实话,由于时间比较长了,记不清到底公安有没有口头跟我们沟通过这个案子。但是,我们没有对这个案子做过实质性审查。”连云区检察院公诉科刘科长说。 刘科长表示,批捕与否只是一个强制性措施,不影响后续案件的进展,不批捕依然可以移送审查起诉。“司法实践上,对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确实是一个难题。”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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