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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加工公司老板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04 11:15:02
一、2004年11月7日,被告人张凤田作为新乡市延雪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细则》、《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将新乡市新乡市延雪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取得的两处国有和集体土地共计19648.12平方米(29.47亩)以1323165.2元(南厂土地作价1098165.20元,北厂土地作价225000元)的价格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给张来玉等人,从中非法获利。 二、被告人张凤田在明知乡政府准备将新乡市延雪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老院土地及房屋整体拍卖的情况下,出于泄私愤的目的,2011年8月将临街房屋转让给麻彦峰。被告人张凤田隐瞒临街房已转让给麻彦峰的事实,于2011年12月,在马庄乡政府的鉴证下,新乡市延雪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张凤田与袁屯村村民签定土地及房屋转让协议书,并收取原屯村村民房款115万元。继而造成麻彦峰在收到回房款115万元之后,既不退房亦不退钱、原屯村村民上访的状况。给马庄乡政府造成了23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三、2011年9月份,张凤田以麻彦峰向农行要新乡市延雪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到农行的他项权证书需给人送礼为由,片区麻彦峰34000元现金。随后,张凤田将早已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塌陷管理证书给了麻彦峰。 来源:
延津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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