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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祠堂开赌场三次净赚3万余元 四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09 11:34:20


    本网讯(黄远庆 李慧)  四名男子在宜春市袁州区一乡村祠堂内合伙开设赌场,甚至提供车辆接送赌徒,才开场三次已经净赚3万余元。因其它案件而导致东窗事发,四人均被检察机关立案起诉。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开设赌场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初,被告人陈光邀集被告人易成、彭风、兰田等人合伙开设赌场,地点选在宜春市袁州区一处偏远乡村的祠堂内。因地点偏僻,被告人陈光还安排了面包车接送前往参与赌博的人员。赌场主要由被告人陈光负责,被告人易成、彭风、兰田负责叫人去赌博或者自己参与赌博。赌场在晚上九、十时开场,每次开场一两个小时,赌博方式为用扑克牌玩“三公”,每盘赌注高达数千元。参赌人员每玩一盘,被告人陈光等人都要从中抽取数百元以获利。至2014年3月7日因其它案件而被公安机关发现,至此赌场已连续开场三次,除去场地租赁费、面包车费等支出,四名被告人通过每局“抽水”方式抽头渔利,非法获利30000余元,平均每人非法获利76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光、易成、彭风陆续到案,同年6月,被告人兰田到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光、易成、彭风、兰田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兰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已向公安机关退赃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四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

    综上,袁州区法院依法对四名被告人作出判决:陈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易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彭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兰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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