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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未还诉索债 债权人利息超限部分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5-01-12 16:20:16


    本网讯(潘金平 郭学敏)  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李易明起诉吴刚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最终同意吴刚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万元。

    2012年11月26日,吴刚向李易明借款30万元用于经商,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月利6分(即月利率6%)。李易明向吴刚发放借款后,吴刚按月利率6%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止,之后未支付利息。李易明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要求吴刚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法庭在当庭调解过程中向李易明释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应视为归还本金。李易明与吴刚约定的月利率6%,远高于2011年11月26日的银行同类贷款月利率的四倍2.03%。

    知道相关规定后,李易明同意将吴刚多支付的利息视为归还借款本金,双方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吴刚于2015年4月前清偿李易明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万元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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