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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男子在考验期内盗窃财物被数罪并罚入狱
发布时间:2015-01-13 16:41:49


    本网讯(黄万斌)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小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2)丰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人夏小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14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夏小龙在县城某按摩院按摩时,盗走被害人刘某的苹果4s手机自己用。案发后,退还给被害人,该手机价值为2099元。2014年7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在大溪乡某网吧上网,趁管理员刘某不注意,盗走该网吧电脑主机两台。被告人将经估价价值为1800元的两台主机以24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案发后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用同样的方法于2014年7月23日、25日盗得价值400元的两只硬盘和价值3200元的四台显示器。被告人实施上述盗窃4次,共盗得他人财物7449元。

    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2年8月31日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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