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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通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典型案例
作者:莫小松 马艳   发布时间:2015-01-23 13:35:42


    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自去年开展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专项活动以来,广西各级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系统性查控,将一批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被执行人绳之以法。1月22日,广西高院通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典型案例,表示当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形势十分严峻,仍需采取有力措施,打击拒执违法犯罪等行为。

  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

  2014年8月15日,被执行人覃某飞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此前,环江法院在执行覃某业与被执行人覃某债务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告覃某桉树林木960亩。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收到举报,覃某飞将法院查封的林木进行了转让。法院执行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查看。经调查,申请执行人反映的情况属实,覃某飞将法院查封的林木以24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黄某。

  广西高院执行局副局长梁月奎介绍说,此案情节严重,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覃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故意隐瞒转移财产

  2014年11月28日,广西南宁市武鸣县法院对辖区内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被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李某的未成年儿子李某某无证驾驶与黄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十级残疾。法院判决李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对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置之不理。

  法院立案后查实,李某有商品房一套及机动车二辆。武鸣县公安局决定对李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后,李某才向法院缴纳全部执行款。

  梁月奎分析说,被执行人李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缴纳执行款,也取得黄某某的谅解,武鸣县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李某。

  有钱消费却拒不还账

  2007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农某远及王某、农某敢因债权纠纷于被广西百色市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赔偿18.18万元,三人互负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三人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平果县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立案。并于同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农某远等人发出执行令,但是农某远等人仍未履行义务。

  平果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农某远2008年4月6日在平果县马头镇购买了商品房;2012年8月16日购置了一辆起亚牌小轿车;其名下的工行牡丹卡2013年10月2日余额95502元;该卡2013年10月5日在南宁百货大楼被刷卡消费五次共12530元、同年10月22日在南宁梦之岛被刷卡消费一次1403.20元,同年11月1日至2日分八次取出4750元;到2013年11月5日余额仅为9668.25元。

  农某远有钱消费却拒不赔偿,其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后,2014年11月7日,其家属代其支付了尚欠的全部执行款,平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欠钱不还却转移房产

  2015年1月8日,被告人苏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此前,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覃某与被告甘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调查发现在查封期间,苏某违法出卖其名下的房屋给第三人王某,并获得房款20万元,苏某在得到20万元现金后却没有履行法院判决。

  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苏某故意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法院已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性质恶劣。

  灵川县公安局审查立案后,并迅速将苏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苏某被安徽省芜湖市戈江派出所抓获,并依法逮捕。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甘某将履行款132000元交至法院,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罚金。

  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有效遏制当前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2014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4年10月起至2015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当前涉及抗拒执行的罪名主要有三个,分别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和妨害公务罪。专项行动实行公检法三部门联动,并对公、检、法三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工作时限要求,确保绝大多数案件在2015年3月底前宣判。

  2009年7月,广西高院与自治区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广西公检法机关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办案标准进行了规范,并取了一定成效。

  据统计,自2010年以来,广西法院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67件,对78名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判处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在2014年7月最高法院部署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行动中,广西法院共对754名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移送23名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广西高院与当地检察院、公安机关积极通力协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30日,全区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499件、409人。其中,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487件、391人;涉嫌妨害公务罪1件、1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16件、16人。

  广西法院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434件、492人;共向公安机关移送符合司法拘留条件,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的案件材料778件、806人。其中,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235件、171人,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11件、11 人,人民法院已判决10件、10人。

  “当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形势十分严峻。”广西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玉棠表示,“下一步,广西各级法院将加大专项行动推进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对抗拒执行犯罪行为做到‘快立、快捕、快审、快结’,加强案件审查力度,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每一起移送的案件都能定罪处罚,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证据确凿、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铁案。”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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