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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法院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发布时间:2015-01-23 10:20:22


    本网讯(杜彦)  1月21日,陕西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了2014年度全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宝鸡市金台区法院被授予了省级文明单位的殊荣。

    近年来,金台区法院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精神文明建设与审判执行工作有机结合,把精神文明建设贯穿于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法院文化建设等各项工作当中,努力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和文明素质,做到了精神文明建设与审判工作相互促进、同步发展,塑造了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法院新形象。先后荣立集体二等功,荣获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人民满意政法单位等荣誉称号,并连续多年被评为金台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这次被表彰为省级文明单位标志着区法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又迈上一个新台阶。

    省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是对金台区法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肯定,更是对区法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鞭策和鼓励。该法院将继续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公正执法为主线,以热情服务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继续深入扎实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开创金台区法院各项事业新局面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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