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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近八成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监禁刑
作者:余东明 发布时间:2015-01-26 11:02:05
1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4年度全省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典型案例。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14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91件750人,同期生效判决374件684人。在生效判决中,被判处监禁刑的有534人,占总数的78.07%,最高量刑为死缓。 加大监禁罚比例最高为死缓 自2001年3月开始,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三人共同出资,先后注册成立3家企业,从事生物柴油、动物油的收购、加工、销售等业务。自2006年起,三人大量收购“泔水油”、白土等原料,加工生产“地沟油”。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地沟油”冒充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地沟油”销售给17家食用油经营单位,销售金额共计5241万余元。 其中,朱传峰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朱传清分管业务员,并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推销,朱传波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公司财务。杜恒强等7人在明知上述违法犯罪情况下,仍参与生产、销售“地沟油”活动。 济南中院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朱传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朱传清、朱传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七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山东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朱传峰死缓判决。 “2012年-2014年这三年间,审结的此类案件数量由26件上升至391件,增幅明显。”王继青说,此外各级法院坚决防止“以罚代刑”、“以罚折刑”,全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监禁刑判处率由2011年的35%上升至2014年的78.07%,已远超刑事案件监禁刑判处率平均值。 有害有毒食品种类多样 除加工生产地沟油外,当天通报案例还有“用非食用原料炼制‘动物精炼油’”、 “在啤酒生产中非法添加甲醛”、“使用‘增筋剂’生产加工腐竹”、“利用工业火碱、工业双氧水加工干牛耳朵、干牛腿皮”等。 其中,在啤酒生产中非法添加甲醛一案中。2006年,汪西之、汪新军、李胜利等人共同出资成立泰安泰山情啤酒有限公司,由汪西之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并负责全面工作,汪新军负责生产业务,李胜利负责销售业务。其后,虽然有关部门将甲醛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并公告禁止在食品中使用,但泰山情公司仍在生产的啤酒中添加甲醛并对外销售。自2011年11月4日至2012年5月31日,累计生产、销售掺入甲醛的啤酒347735包、19164箱,销售金额164万余元。 2013年初,雷昆朋承包泰山情公司生产权、销售权,并聘请汪新军、梁新川负责糖化车间生产业务。雷昆朋、汪新军、梁新川于2013年4月份开始生产、销售添加甲醛的啤酒,至2013年6月22日,累计生产、销售掺入甲醛的啤酒46033包、扎啤5吨,销售金额17万余元。 肥城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泰安泰山情啤酒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分别判处汪西之等5名被告有期徒刑13年至2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20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人提出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运用各种刑罚严惩“全产业链” 记者注意到,在相关案例的法院判决中,犯罪嫌疑人除被处以自由刑外,还被处以各种财产刑。 “要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手段,严肃惩处‘全产业链’上的各类犯罪。”王继青介绍,针对犯罪分子“贪财好利”的心理特征,各级法院在严格适用自由刑的同时,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对于遏制犯罪分子牟取暴利动机,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针对食品犯罪专业性强的特点,山东加大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力度。2014年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会签下发《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座谈会议纪要》;为解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办理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获得专业支持,与省公安厅、检察院在相关部门推荐基础上,确定了首批52名食品安全专家。同时,对于审判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强化能动司法,延伸审判效果。 “这样就形成了良性互动:证据问题、鉴定问题得到行政机关的协助配合,法院的证据裁判标准反过来又影响着行政机关的执法办案,从而共同提高了案件侦办质量。”王继青说。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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