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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和事佬” 宁波法院创新家事审判机制
作者:谢台选 发布时间:2015-01-27 14:49:21
1月26日,记者从宁波市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推进会中获悉,宁波法院系统和宁波妇联系统共同合作,成立了浙江省首个专业化的家事审判合议庭一年多来,运行顺利,探索出了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化审理和多元化调解的一条新路径,取得了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一庭一室一站” 打造家事审判平台 近年来,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呈多发上升趋势,出现了婚姻家庭纠纷数量增多、类型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加大等状况。据统计,宁波市、县两级法院每年受理各类家事纠纷达4000余件,家事案件处于高位运行态势。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一判了之并不能有效化解家庭矛盾。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获悉,经多方调研,2014年2月20日,余姚市人民法院联合余姚市妇联成立“家事审判合议庭”,利用“一庭一室一站”的模式来完善工作机制。其中,“一庭”指的是家事审判合议庭,设在民一庭,由两位审判员及妇联系统人民陪审员组成,法院受理的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原则上均有该庭审理。另外,“一室”指的是心理咨询室,由法院和妇联共同创设,由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或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的妇联系统工作人员与法院干警组成。最后,“一站”指的是家事纠纷调解站,该站利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平台,在妇联设置家事纠纷调解站并接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一年来,余姚法院共受理家事纠纷972件(另旧存60件),审结993件,结案率为96.22%,调解撤诉584件,调撤率为58.81%,取得良好成效。 创建婚姻家庭纠纷诉调对接新机制 “家事审判合议庭”成立后,余姚市妇联依托健全的妇女维权体系,为家事审判合议庭提供家事调解阵地、调解队伍和调解网络,夯实家事纠纷调解的基础。此外,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根据工作职能,从诉前、诉中和诉后三个阶段主动配合法院做好家事审判和调解工作。 坚持诉前介入,调解优先。家事审判合议庭将庭前调解作为家事纠纷案件审判的前置程序,对可以调解的案件先行调解。余姚市妇联大胆探索契合家事纠纷案件的调解机制,把促成当事人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调处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尝试“劝、批、谈、教”的调解新模式,并对调解中发现的经济困难、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帮助其获得法律援助;对涉及家庭暴力等案件,协调法官尽量优先审结,缩短办案周期;对确实无法调解的案件,则进入案件审判程序。 坚持诉中参与,调审结合。余姚市妇联培育了一支女性人民陪审员队伍,人数达45人,占人民陪审员总数的3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女性人民陪审员多时段参与陪审调解,努力将家事审判合议庭打造成婚姻和家庭的修炼课堂。一是有备参审,陪审员在接到案件陪审通知后,在开庭前主动到法院认真阅卷,熟知案情及相关法律条文;二是陪而有审,在合议庭合议时,果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审中有调。充分发挥女性特有的亲和力,协同法官一道主持法庭调解,有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同时主动配合法院深入基层参与有关家事纠纷的现场调解,有效节约庭审资源,有力促进案件审结。 坚持诉后回访,延伸服务。余姚市妇联积极探索家事纠纷案件审判后的延伸服务。为切实巩固妇女儿童维权案例的社会实效,对赡养、抚养案件,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家事审判合议庭及时向女性人民陪审员及当事人所在的基层妇女组织进行案情通报,女性人民陪审员积极会同当地基层妇女组织,协助法院做好裁决后的调解、息诉工作。同时,针对部分疑难案件,市妇联也会组织女性人民陪审员和基层妇女维权站点人员、巾帼维权志愿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解决矛盾,巩固维权效果。 积极探索家事审判长效机制 作为宁波市法院系统家事审判试点法之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与江东区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家事审判中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如何落实家事审判的法律援助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出台《江东法院审理家庭暴力婚姻案件指南》,扩展人身保护令的适用时间、适用主体范围,从诉前至诉后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保护。 目前,家事审判中依然存在几个问题。首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不适用于解决所有的涉家庭暴力案件纠纷,仅适用离婚类案件之中,大多数受害人都能提供医院的病历或自行拍摄的受伤照片来证明家庭暴力致其受伤的事实,但是依靠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受害人受伤的事实,而无法证明施暴人存在暴力行为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往往在这种情况下施暴人对施暴行为予以否认,法院扩大自由裁量权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后,施暴人往往将情绪对准法院。同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中的部分内容因客观条件所限并不具实际操作性。如禁止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等场所一定范围内活动,如果被申请者与申请人仅有一共同住处,要执行就不太可能。 此外,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证据规则及审理制度在探索中存在难度。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应在哪些方面调查取证,在何种程度上突破一般民事案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规则,维护审判者中立地位,成为困扰家事审判的一大问题,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难以准确把握。江东法院试行的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多数情况下会遭到当事人的情绪抵触。 还有,家事审判的长效协作和社会参与机制建设相对滞后。从审判实践来看,由于缺乏更高级别的机构进行统筹,也缺乏经费保障。在行政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能分配呈条块分割的状态下,家事审判的社会参与和长效协作机制无法可依,仅靠在个案中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无法解决法院整体家事审判社会参与和协作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结合实际情况,宁波法院系统将积极探索建设符合家事审判特色的独立法庭;开设“夜间法庭”,为工作时间不便前来开庭、调解的当事人提供便利;将审判席与当事人席平行设置,法官改坐堂问案为下堂听案,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等。同时,探索判后探视抚养档案,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探视难题;建立登记离婚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争取与区民政局共同开展离婚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定期回访重大敏感案件,尝试已结案件社会帮扶机制。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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