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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中院“两个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发布时间:2015-02-09 15:03:02
本网讯(王希玉 张绍方)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2月4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该办法共分总则、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组监督责任、附则四章9条。 办法指出,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坚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依纪依规行使执纪监督问责职责的原则。 办法强调,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包括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党组领导班子必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层层传导压力。 办法要求,纪检组要在市纪委和同级党组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当好党组参谋助手。纪检组履行对本院党组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党组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监督责任。结合推进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着力打造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协助本院党组制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进一步细化党组书记、其他党组成员及院领导干部、机关各内设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责任,推动各级领导干部逐级认领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看好自家门,守好自家人”。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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