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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贷款纠纷私自扣押他人车 扣押者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5-02-12 10:52:17


    本网讯(陈宏飞)  生活中,因为各种纠纷私自扣留他人营运车辆的现象时有发生,还认为自己这是正当的“维权”。但殊不知,这是违法行为,造成的结果往往是自己原有的纠纷不但不能及时解决,还有可能赔偿车主损失,产生新的纠纷。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返还扣留车辆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姜高庆将奔腾轿车一辆返还给原告张建成。驳回原告张建成的其它诉讼请求。

    姜高庆与张建成原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7日晚,姜高庆以与张建成之间存有与贷款相关的纠纷为由,将张建成所有的诉争车辆扣押,至今未归还。

    张建成起诉至法院,其诉称2013年3月7日晚11时许,被告张建成组织多人以未得到贷款为由,把原告的奔腾轿车强行扣押,至今未还。要求姜高庆返还诉争车辆及车上物品并赔偿原告租车的停运损失,姜高庆同意待原告偿还完四笔贷款后归还车辆。

    而被告姜高庆辩称:贷款事宜由原告带四个借款人办理的,签字后经多次询问原告,原告均称贷款未贷出;直至一年后信用社向四个借款人催要贷款,四个借款人方得知贷款已贷得,但四个借款人未得到。原告诉称被告强行扣押诉争车辆不属实,而是因为四个借款人不但未得到贷款反而信用丧失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被告是在2013年3月7日与原告协商此事时,原告将诉争车辆放在被告处的。其同意待原告将四笔贷款清偿完毕后归还诉争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车辆登记于原告名下,系原告的合法财产,禁止任何私力破坏物的占有的现有秩序;被告以与原告有与贷款相关的纠纷为由私自扣押诉争车辆并拒不返还,无相关法律依据,被告的行为系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不动产或他人合法财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诉争车辆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的车上物品,因原告未向法院陈述其车上物品的名称、数量且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的租车的停运损失,因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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