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冲动丈夫因家庭琐事持刀杀妻未遂被判刑7年
发布时间:2015-02-15 11:26:47


    本网讯(卢学知)  家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驯乐乡35岁的已婚男子韦检因夫妻感情不和便与妻子吵架,一时冲动举刀将妻子砍成重伤,日前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2014年3月27晚,韦检与其妻子韦某在环江县城一出租房内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由于感情不和,韦检即产生杀死妻子韦某,然后自己服毒自杀的念头。当晚23时许,韦某与两个儿子先进入租房的里面房间床上睡觉。韦检产生杀死韦某的想法,遂从外面房间的桌子抽屉里将一把牛角刀取出放在冰箱上备用,之后韦检也进入里面房间,睡在韦某旁边。2014年3月28日凌晨1时许,韦检突然用双手掐住韦某的脖子,韦某挣扎时碰醒正在睡觉的两个儿子,在大儿子的哭劝下,韦检才松开双手。韦检因害怕被害人韦某报警,将韦某的手机砸烂,随后又将自己的手机砸烂。韦某逃到外面房间,韦检又追赶韦某时从冰箱上拿到牛角刀,随后将韦某按在租房内外面房间的床上。韦检持牛角刀从韦某下体大腿根部向下腹方向乱捅一刀,导致被害人膀胱穿通、子宫破裂。韦某挣脱起来后,韦检又持牛角刀捅向韦某脖子至肩膀部位,捅中左肩,致左肩贯通伤。韦检继续用刀捅向韦某,韦某用双手抓住刀刃与韦检抢刀,并大声喊救命。韦检害怕隔壁的人听到后报警,遂携带牛角刀逃离现场,韦某被随后赶来的邻居和亲属送往环江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韦某所受外伤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属十级残疾。

    环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检在持刀实施故意杀人过程中,由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而导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的后果,是故意杀人(未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