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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吊装皮带机摔落致残 雇主被判担八成责
发布时间:2015-02-25 14:47:17


    本网讯(徐攀)  具备设备安装技能的零工,在吊装皮带机过程中,不慎从4米高处摔落致残。雇主推脱责任,拒绝赔偿零工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一纸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80%,计人民币95,059.2元。

    原告周京绵及江文武等人向被告上饶市永盛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安装制作设备,报酬为200元/工作日,无工作则不支付报酬。2014年3月28日下午,原告与江文武两人在定作方上饶鼎宏矿业有限公司位于铅山县十都村的选矿厂从事皮带机的吊装工作,上饶市鼎宏矿业有限公司提供铲车用铲斗吊起皮带机配合组装,当时原告吊装皮带机室外部分,而江文武在皮带机的室内部分吊装,两人互相配合进行皮带机的吊装,在对皮带机进行二次吊装时,为将皮带机安放到指定位置,原告爬上距离地面4米高的皮带机上松懈吊绳,吊绳松开后,皮带机衬脚下沉倾斜,皮带机上的原告未系安全带,从4米高处摔落在水泥地面上。原告随即被送到医院救治,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京绵等人以提供自身劳务及劳动技能按天取酬,其工作时间、场所均接受被告上饶市永盛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支配、安排与监督,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个人劳务法律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酌定为80%。原告周京绵作为从事设备安装工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现场无人指挥,缺乏安全保护的高空作业,应当预见到工作环境的危险性而未注意防护,工作时疏忽大意,对损害结果的产生亦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为20%。据此,铅山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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