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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当受伤向雇主法庭追偿
发布时间:2015-02-28 09:22:00


工人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当受伤向雇主法庭追偿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2月份受雇于被告崔西瑞到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德州市陵县工地上进行钢结构工程施工,约定工资为每天150元。于2013年12月07日上午10时许,原告在与工友王保国施工时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当导致原告从房顶不慎跌落受伤,后被告崔西瑞将原告送至德州市陵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伤情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左桡骨粉碎性骨折。被告崔西瑞于当日将原告转至濮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被告于2014年04月08日出院,原告共住院121天,医疗费支出57004.62元,现仍在康复治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90000元。



来源: 范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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