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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县法院:被告人出庭受审不再穿“马甲”
发布时间:2015-03-10 13:20:09


    本网讯(赵增强)  3月10日上午,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被带入法庭时并未穿着囚服。这是该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下发的《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的首例案件,被告人王某也是该院首名出庭受审不穿囚服的被告人。

    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刑事庭审中,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和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告人有权选择身着何种服装出庭受审,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不穿囚服受审,是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还原”和直接保证,也是让刑事被告之所以“有尊严”,之所以和正常公民一样权利有保障的前提,当然也是获得审判公平结果的前提。最高法出台这项政策,让被告人自行选择穿什么衣服出庭,体现了对被告人自由和权利的尊重。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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