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的哥斑马线撞人致一死两伤被判刑1年半
发布时间:2015-03-10 11:20:10


    本网讯(兰有斌)  两位大妈带着一小女孩过马路,不幸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导致一死两伤。近日,四川江油市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肇事出租车驾驶员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60余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由车主、保险公司和出租车公司共同承担。

    横穿马路被撞一死两伤

    2013年10月9日下午,江油市太平镇泗洲村51岁的王大妈带着不满两岁的孙女贾某,与刘大妈一起在江油城里逛街。下午4时许,当她们在纪念碑大街横穿斑马线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驾驶员曾辉将三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医生检查,王大妈为对冲性颅脑损伤,经医治无效,于8天后死亡,产生抢救费用27819.09元。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贾某和刘大妈也不同程度受伤,分别产生医疗费1944.17元和26588.20元。

   肇事出租车驾驶员曾辉,生于1974年,江油市太平镇人,受出租车车主倪某某的雇佣作驾驶员,该车的登记车主为江油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倪某某为该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以下简称“江油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

    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曾辉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万元,倪某某支付受害人王大妈丧葬费18000元、法医鉴定费2000元,以及贾某、刘大妈的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曾辉未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法院一审宣判 被告未上诉

    2014年6月,江油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曾辉犯交通肇事罪。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王大妈的女儿、女婿及刘大妈一起向江油市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曾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倪某某与江油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江油市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近日,江油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曾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受害人王大妈、原告刘大妈、贾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分别为500560.09元、107100元、4124.17元(均含医疗费自费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江油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分别给予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该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进行保险理赔。未予理赔部分10251.44元,由被告曾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倪某某、江油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接到判决书后,都没有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车主和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江油市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曹蓉认为,被告曾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死两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曾辉犯罪后,先抢救伤者,后返回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曾辉因其犯罪行为给三受害者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曾辉系被告倪某某雇佣的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受损,作为雇主的倪某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曾辉对该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因此曾辉应当与倪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出租车挂靠于被告江油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管理人,对该车辆负有管理职责,依法应当与倪某某、曾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江油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各被害人赔偿。本案因涉及的被害人为三人,故交强险应由三人按比例分享。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江油某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保险未予理赔部分由曾辉、倪某某与江油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