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消费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消费者买假伟哥起诉索“退一赔十”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03-10 16:34:23


    本网讯(刘彦博 王国勇)  消费者至多家药店购卖无保健品批号的“伟哥”,自称服用后感觉身体不适,向药店讨要说法却被拒之门外。到底是正常维权还是药店经营者提到的以“知假买假”之名,行恶意敲诈之实。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谷歌眼镜”全程记录,药店经营者“喊冤”

    “被告销售的伟哥属于伪劣食品,标注的批准文号压根不存在,药店应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2015年1月,陈某最终选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前,曾多次与药店经营者、供货商以及药监、工商部门讨要说法。

    据陈某反映,2013年1月,其在吉州区某药房购买保健食品“伟哥二代”五盒,共计375元,药店开具了电脑小票和购物凭证。该“伟哥”包装艳丽,宣传也极具诱惑性,“本品系运用现代高新生物提取合成技术精制而成,是目前最受欢迎的男性保健品”。其自称依照说明书服用了该保健食品后,身体出现不适情况,四处咨询后,朋友告知其可能买到假冒伪劣食品了。

    通过官网查询,陈某了解到该保健品标注的“藏卫特食准字(2003)第089号”批准文号压根不存在。值得一提的是,陈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光盘,里面记录了其用“谷歌”眼镜拍摄的咨询、购买的全过程。

    “原告是典型的知假买假,动机不纯,系恶意敲诈。”药房经营者当庭喊冤,说原告到多家药店购买性保健品,不久即上门要求私了,其并未提供所受伤害的就医证明。况且自身的经营行为已受到药监、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所有涉案药品均已下架,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主动释明,经营者举证不力败诉

    食品药品关乎民生,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即应坚守法律底线,承担社会责任。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购买者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就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食品安全法》主张权利。

    在庭审中,经法官主动释明,被告并未按照《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法庭提交《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无法证实其出售的性保健食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认定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在法庭上的喊冤,在事实证据与法律规范面前,显得无力而稚拙。

    即便“知假买假”,认定为消费者即受保护

    “本案中,原告并未将所购保健品用于再次销售,药房经营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故原告购买到不合格食品而索赔的行为,属于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承办法官介绍到。

    至于药房经营者辩解的陈某多次到不同药店购买“伟哥”索赔属于恶意敲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食品质量不合格,“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故药店经营者的该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消费者主张“退一罚十”不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故陈某身体即使未受损害,也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十倍赔偿。

    “保护舌尖上的安全”

    201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行已有一年。为保障“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法》将作进一步修改,并有望于今年上半年出台。以往,一些职业打假人明知某些食品存在问题,购买后不食用,直接提起诉讼。由于没有损害结果,法院大多不支持此类诉讼。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损害结果不是必备要件了。很多人认为,要让真正的消费者积极参与进来,每个人都应成为食品安全的监督者,成了最高法院出台该司法解释的初衷。

    当前,保健品单价较高,相对于药品,它的相关规范又更为宽松,漏洞较多,容易被打假人抓住把柄。超量购买、多次购买、不食而诉、诱假买假等典型“知假买假”都受到法律保护。职业打假人被“松绑”后将全方位向不合格食品和黑心商家“进攻”,食品安全问题有望得到改善。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