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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开房邀友吸食毒品 两人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03-11 13:32:16


    本网讯(周军)  好朋友之间常说“有难同当、有福同享”,那还得看享的是什么福了,买来毒品开间包房请朋友一起来享“福”就是不该了。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对被告人余辰隆宣告的缓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余辰隆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以抢劫罪被判处的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十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二十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阳梅霖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7月8日,被告人阳梅霖联系华年宾馆老板徐某,征得徐某同意后,与被告人余辰隆一同免费入住该宾馆208房间。7月9日,被告人阳梅霖再次联系徐某并征得同意后,将房间换到305。在305房间内,被告人余辰隆、阳梅霖与许某、郑某一起吸食了毒品。7月10日被告人余辰隆、阳梅霖再次将房间换到207,在207房间内,被告人余辰隆、阳梅霖与许某、郑某、饶某一起吸食了毒品。

    另查明,被告人余辰隆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9月29日被取保释放,期间共被羁押五个月零八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辰隆、阳梅霖为多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两次,两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余辰隆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且案发后有坦白情节,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阳梅霖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年龄尚幼就接触毒品,自制能力差,加之缺乏法律知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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