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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干部撞死人后积极赔偿获谅解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5-03-16 09:45:35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某乡镇计生工作人员,深夜驾驶悬挂临时牌照的越野车,将街上的一名行人撞死,事发后弃车离开现场。被警方刑拘后,为争取宽大处理,他通过自己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3月11日下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伍亚明是四川省营山县四喜乡计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今年38岁。2014年7月19日凌晨2时30分许,伍亚明驾驶刚买不久只有临时牌照尚未上户的一辆现代越野车,由营山县纸市街至白塔公园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营山县城南镇和谐世家门口时,将行人蒋某撞倒,致其多脏器损伤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伍亚明见闯了大祸,弃车离开现场。交警经过现场勘查,认定伍亚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7月19日11时许,伍亚明在营山县同仁医院被查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为争取宽大处理,2015年7月31日,伍亚明通过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交通故事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同年8月1日,伍亚明被取保候审。

    2015年2月12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伍亚明犯交通肇事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伍亚明后悔不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称事故发生后,自己被撞晕了,是被同行人员带离现场并送到同仁医院医治。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亚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伍亚明交通肇事后,未履行救助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庭审中,被告人伍亚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伍亚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伍亚明关于“事故发生后,自己被撞晕了,是被同行人员带离现场,送到同仁医院医治”的辩解意见,经查,伍亚明在交通事故发生1小时后才到营山同仁医院就医,值班医生亦证实是伍亚明自己陈述的症状,且在这1个小时内,伍亚明的手机一直处于频繁通话状态,但并未拨打110或120,伍亚明对其行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故对其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恰当,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伍亚明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伍亚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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