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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房企违法收取十万印花税被罚
发布时间:2015-03-18 14:08:19


    本网讯(张燕丽 洪凯)  向上交纳印花税,适用“5+5元/户”规定;向下代收印花税,却适用“0.5‰+5元/户”办法。通过采取“双重标准”,宜昌某房企“精明”敛财十余万。近日,该涉企案件经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房企超标准收取印花税行为构成欺诈。

    宜昌某房企是依法核准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公司,于2010年至2012年先后取得了秭归某楼盘的开发和预售资格。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该房企按照已失效的“房款0.5‰+5元/户”印花税收取规定,向586名购房户共代收印花税10万余元。在交纳印花税时,该房企却是遵照“5+5元/户”现行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交印花税的。经群众举报,工商管理部门责令该房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该房企不服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超收印花税是因为对政策了解不透彻所致,遂于2014年11月向秭归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商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印花税政策已于2008年11月进行调整,该政策已对外发布,税务部门印制的个人商品房指南也标明了印花税收取标准。原告宜昌某房企作为2007年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2年开始代收销售房屋的印花税,此时,2008年印花税政策已经执行三年有余,且该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收代办费用经过物价部门批准,可以推定其应当知道2008年印花税政策。原告在明知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况下,通过购房合同和交房通知书的形式,适用已经失效的收费标准收取业主的印花税,属于故意隐瞒事实,让购房人误解税收政策,错误作出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欺诈行为。工商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定可撤销之情形,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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