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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奸淫智障妇女 色男被判刑4年6个月
发布时间:2015-03-25 09:33:56
本网讯(张瑜) 男子酒后强行与智障妇女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强奸,答案是肯定的。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起强奸罪案件:被告人陈昌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14年1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昌文酒后行至黔西县中坪镇建设村安家坝组时,遇见途径此地的被害人郭某某。在与被害人郭某某搭讪的过程中,得知对方是精神病患者,遂起奸淫邪念。陈昌文将郭某某带至安家坝组一松林坡上实施奸淫。在奸淫过程中,被闻讯赶至现场的郭某某丈夫何某某发现,被告人陈昌文遂逃至安家坝组一桥洞处躲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患重度精神发育迟缓,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昌文目无法纪,违背妇女意志,奸淫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智障妇女,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介于归案后,陈昌文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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