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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副县级干部挪用公款受贿一审被判13年
作者:王春 鹿轩   发布时间:2015-03-26 11:09:10


    为了让自己和他人开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注册资本验资、经营使用,浙江温州一副县级级干部联合他人挪用公款1924余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25.3万元、港币1000元被判刑。

  2015年3月25日下午,鹿城法院一审认定原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温州市马鞍池公园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马鞍办”)主任、温州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市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负责人余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同时,原洞头东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温州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构成挪用资金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余某,男,56岁,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浙江温州人,副县级干部。

  章某,男,62岁,汉族,中专文化,浙江洞头人。曾犯受贿罪、行贿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6月1日,温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温州马鞍池道路工程建设办公室”。

  1994年7月13日,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决定成立温州市马鞍池路改建工程指挥部。上述二单位自1997年10月起改称为马鞍办,并由马鞍办负责处理二单位的一切事务。马鞍办的机构类型为“事业非法人”。

  1999年7月5日,温州市建设局成立建达公司。

  2000年2月至3月,由马鞍办将出资款人民币500万元分别汇入城建物业公司、三建公司、设备安装公司等三家公司账户,以上述三家公司为名义股东设立建达公司。

  建达公司于同年3月21日成立后,同年8月,再由马鞍办出资500万元分别汇入三建公司和设备安装公司,以二公司名义完成建达公司500万元增资验资。

  2001年2月26日,温州市建设局任命余某兼任马鞍办主任。

  2001年3月3日,余某被任命为建达公司董事长。

  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余某认识了时任洞头东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

  2002年初,余某和章某与案外人李某协商共同开发洞头县新城区“中泰”、“滨海”两个楼盘,分别代表建达公司、东海公司和三建公司签署《合资开发协议书》,成立洞头项目开发部。

  为了解决房产开发资质问题,三方协议由建达公司成立建达洞头分公司。同年6月10日,建达洞头分公司成立后,由余某担任分公司经理,章某担任副经理。三家公司即以建达洞头分公司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该分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002年6月15日,建达洞头分公司成立并完成工商登记,建达公司和三建公司各出资人民币220万元,东海公司出资80万元,以建达洞头分公司的名义开设账户并进行楼盘开发。建达洞头分公司于2006年7月11日因营业期限届满被注销。

  2003年,余某和章某一起创办了金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余某的妻子戴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章某管理。

  成立房地产公司需要1000万元的资金才能让两人的公司通过注册验资。这1000万元哪里来?

  2003年4月18日,余某、章某经预谋后,利用余某身为建达公司董事长、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从市建达公司调拨750元人民币到该公司分公司账户。加上洞头分公司账户上的250万元,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

  章某事先联系好温州三建公司洞头分公司、温州二建洞头分公司、洞头医药设备厂、洞头设备成套公司等单位,将上述1000万元陆续转到以上4家单位账户,以上单位收款后又通过提现等方式提交给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财务人员,存入章某与余某妻子戴某名下,用于金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验资。

  这1000万元“表面上”看是建达公司用于投资,可是钱在账户转了一圈,落入的是余某、章某自己设立的公司账户里。

  验资完成后,金海公司分别于同年4月23日、6月19日归还建达洞头分公司人民币608万元、392万元。

  2003年7月至2004年12月,余某、章某结伙,多次从市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挪用资金总计人民币924万余元,给金海公司经营使用。2003年10月至2005年1月,金海公司陆续将上述人民币924万余款项归还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间,余某在担任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马鞍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125.3万余元、港币1千元。

  他“关照”的人中,有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有拆迁户、有建设集团下属公司、有与公司往来业务的银行。收受的既有干股分红,港币、人民币现金,也有银行卡、购物卡。

  “关照”的事宜既有店面购买手续办理事宜、房屋拆迁安置事宜、也有下属公司分公司财务事宜、银行合作业务等。

  2014年,余某获悉其所在单位开始审计。同年5月15日,余某到温州市纪委对自己挪用公款的事实供认不讳,还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案发后,余某的妻子戴某代为退出余某赃款人民币130万元。

  法院认为,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25.3万元、港币1000元;同时其作为国有公司及国有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章某多次挪用本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余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应予数罪并罚,章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均应惩处,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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