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工作通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江苏“酒托女”团伙俩月诈骗75人
作者:马超 赵晨 陈新颖   发布时间:2015-03-26 13:37:37


    妙龄女子通过微信、陌陌等聊天软件,通过“附近的人”功能搜索男性网友,主动加其为好友聊天,并主动提出约会见面,而见面的地点则是在女子指定的咖啡馆。见面后,女子主动提出喝点红酒,但当点餐时,一瓶红酒少则数百多则数千元,男子碍于面子不得不点。一顿饭下来,至少数百甚至上万元。殊不知,所谓的高档红酒不过是劣质红酒兑的雪碧。

  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在江苏省丹阳市、连云港市、邳州市,先后有75名男子“上钩”。这高额消费的背后,隐藏的是一条分工明确、环环紧扣的犯罪链条。《法制日报》记者3月25日从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酒托女”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团伙13人均被判刑。

  见女网友喝酒喝掉一万多

  刘某是邳州市运河镇人,单身。2013年11月,他在微信上认识了名为“因为寂寞”的女网友并开始聊天。11月20日,“因为寂寞”突然约他在邳州一家咖啡店见面。见面后,女孩自称叫小雪,俊俏的脸庞让刘某欣喜若狂。

  点单时,小雪主动点了两杯红酒,又点了些果盘和零食、咖啡,服务员上完东西后就要刘某结账,刘某付了1200元现金。就这样,短短一个小时的晚餐时间,两人点了6瓶红酒,第一瓶酒880元,后来越来越贵,最后一瓶2280元。红酒每次上来,服务员就让他结账,现金花完了他就拿银行卡刷。最后拿到账单时,这一顿饭竟吃掉他10000多元。与女网友分手后,感觉上当受骗的刘某便立即拨打“110”报警。

  相比于刘某,2013年12月初,到邳州出差的徐州人李某算是“幸运”,因为他被同样的手法骗走了近千元。

  接到报警后,警方发现受害人报警时说的咖啡店都是同一个,于是对该咖啡店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这是一个以店老板杜洪志为首、“传号手”崔传志等6名“酒托女”以及“键盘手”、“服务员”、“保安员”等人组成的诈骗团伙。

  该团伙分工明确,由店老板组织策划;“键盘手”通过QQ或微信等聊天软件以女性的身份和男性聊天,以交朋友的名义约男网友见面,约见面成功后把约号成功的信息提供给“传号手”,“传号手”把号分给“酒托女”,由“酒托女”负责见面;也有的“酒托女”直接上网诱骗男网友到店内消费;“服务员”负责在客人消费时配合“酒托女”作案;“保安员”负责保护“酒托女”的人身安全,必要时出面胁迫消费者,以保证诈骗消费的钱财到手。

  警方还发现,该诈骗团伙所用的红酒多为市场上的低劣产品加兑雪碧冒充,雪碧兑的越少标价越高,低则几百元,高则数千元。除了以劣质红酒掺假获利外,他们有时还会“以次充好”,在客人点要昂贵酒水时,偷偷换上便宜货以获取暴利。此外,他们还利用男网友急于交友、逐奇猎艳、警惕性淡薄的心理弱点实施诈骗,多名男性被“酒托女”诈骗后,因碍于面子不愿或不敢报案。

  13人“酒托”诈骗均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杜洪志经预谋,纠集人员分别在江苏省丹阳市、连云港市新浦区、邳州市运河镇等地,采取雇佣“键盘手”冒充女性,通过“陌陌”、“微信”、“QQ”等网络聊天软件,套取男性被害人联系号码等信息,然后将被害人信息发送给 “传号手”,分派给杜洪志安排的“酒托女”,再由“酒托女”诱使男性被害人见面,后带至事先短期租用的咖啡店、KTV、酒吧内,在店内服务员配合下,诱骗被害人高价消费廉价酒水等,骗取被害人钱款。

  为使“酒托女”在诈骗他人后能顺利脱身,杜洪志还安排店内人员予以保护。被告人杜洪志等人通过上述手段明确分工,紧密配合,诈骗所得钱款,根据被害人消费额按约定比例分配给键盘手、酒托女,店内服务员按天或月获得报酬,剩余钱款归杜洪志支配使用。

  2013年6月2日至6月26日,被告人杜洪志采取上述手段,纠集人员在江苏省丹阳市红馆KTV酒吧,以被告人陈玉成等人作为“酒托女”,骗取8人共计31382元。

  2013年11月初至11月中旬,被告人杜洪志纠集人员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冰岛咖啡店采取上述手段实施诈骗。与此同时,被告人杜洪志还指使被告人梁晶在黑龙江省嫩江县租房组建机房,雇佣键盘手王立国、刘雪莹、宋兴磊(此三人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聊天软件套取连云港地区男性被害人信息,通过“传号手”分派给“酒托女”、被告人武红莉等人,骗取4人共计6555元。

  2013年11月20日左右至12月2日,被告人杜洪志纠集人员在邳州市运河镇塞纳左岸咖啡店,采取上述手段实施诈骗,骗取63人共计5134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3名被告人,从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间,先后在江苏省丹阳市、连云港市、邳州市诈骗75人,涉案金额89286元。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洪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玉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相应罚金。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