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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兴隆农垦法院及时化纠纷保障春耕护生产
发布时间:2015-03-26 10:43:27
图为当事人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本网讯 (张英杰 韩冰) 3月23日,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江川人民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谭某与被告宫某均系江川农场职工,2014年3月宫某经人介绍,购买了谭某的农用车,二人顺利签订合同,约定先支付部分车款,年底支付尾款。宫某在取回车辆后,发觉车箱不是原车的,拒绝支付尾款,谭某则认为车辆已经宫某检验,双方不存在争议。今年谭某向宫某索要车款,宫某以不给更换车箱则不支付尾款为由拒绝付款。此事经作业站、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谭某一纸诉状将宫某告上法庭。此案如果按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事必诉讼周期较长,更何况在春耕生产大忙季节,当事人也没有太多的经历处理纠纷而耽误生产。主审法官考虑这些因素后,当即决定诉前调解。 主审法官从服务大局,服务春耕生产出发,晚饭后约上书记员一同前往被告家里开展调解工作,耐心细致地向被告家人讲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及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说服被告后,他们又找到原告,劝导他们为这点小事影响春耕生产不值得,并从案件事实出发,向他们说明乡情邻里关系的重要性。第二天一大早,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交付了剩余车款,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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