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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住建分局副局长受贿200余万获刑十三年
作者:王春 岳思轩 陈姣姣   发布时间:2015-03-27 14:06:01


    掌管房屋拆建大权,大肆受贿索贿,反腐风声紧时,如惊弓之鸟忙着退贿,感觉风头过去了,又想方设法索回来。浙江温州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柳市分局原副局长、乐清市柳市镇综合执法中队指导员,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210余万元。日前,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周某,48岁,原系乐清市柳市镇综合执法中队指导员。2011年至2014年4月份,周某在任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柳市分局副局长、乐清市柳市镇综合执法中队指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的违法建筑予以关照,并收受现金人民币155万元和面值人民币50.5万元的有价支付凭证及价值人民币5万左右的玉石。

  2009年间,王某在柳市镇买了一块地基,他打算与他人一想将房子盖至8层,一部分自住,一部分外售。王某与时任柳市住建分局的副院长周某熟识,便请周某多多关照,并暗示事成后,会给周某好处费。周某让王某把房子盖起来再说。2010年10月,当房屋盖至6层时,拆违形势严峻,王某的房屋也在拆违行列。在周某的关照下,只拆了些架子板和割了些不要紧的钢筋。事后,王某很方便就修好了,而且于2012年11月顺利结顶。2013年5月一天,周某打电话给王某,以单位人事调动,需要经费活动想继续留在柳市镇为由向王某“借”20万。王某心知肚名是什么意思,便把钱拿给了周某。后来,王某因给他人说情,又给了周某10万元。

  2014年3月1日,周某突然打电话给王某,让王某给他银行卡号,要将钱还给他。王某让周某不用还,周某说“最近形势紧张,钱还给你先。”王某明白周某的难处,将银行卡号给了周某。后周某将钱打到王某银行卡上。同年4月7日,周某又以手头紧为由,从王某处拿了20万。

  2012年年底,郑某因其兄弟房屋违法建筑一事向周某请托,周某予以答应。2013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郑某为感谢周某的关照,将周某带到其朋友的沉香店里玩,郑某当时想送给周某一条标价为26万元沉香手链,被周某婉拒。2013年2月28日左右的一天,周某向郑某索要20万元好处费,郑某答应并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这20万元打到周某农行账号上,周某予以收受。在周某的关照下,该违法建筑顺利建成。

  周某并不是对古玩不感兴趣。2012年下半年,郑甲房屋的违法建筑,被柳市住建分局查处。郑甲通过陈某向周某请托。一天,陈某来到周霜办公室,正好看到周某和他人在办公室把玩一块玉石。事后,陈某和郑某找到该人以5万左右的价格购买了这块玉石并送给周某,周霜予以收受。在周杰宝的关照下,该违法建筑未被查处。

  周某共收受他人购物26次。2014年开始,周某同事及下属陆续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周某担心自己事情败露,向4名自认为比较“危险”的行贿人退赃75万元。

  乐清法院认为,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达210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王某、郑某事前顺均有向周某行贿的意思表示,但并未实施,后在周某要求下才分别给了周某20万元,该两节事实应认定周某属于索贿。鉴于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主动交代了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且受贿财物有60万元在案发前已经退还,予以从轻处罚。遂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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