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最高检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机制
作者:史谦 发布时间:2015-03-31 14:13:24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探索建立专门查询机制,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完善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判机关、财政、人民银行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通知要求,检察机关既要加强对自身办案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活动的监督,也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物,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及时返还。对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涉案财物,应当移送法院,在判决时一并处理。 通知强调,涉案财物实行办案和保管相分离,严禁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防止违法处置。发现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追究责任。 通知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处置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属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上级检察院要依法受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属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等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情况的法律监督。 通知提出,检察机关既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等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法律监督,也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诉讼制约。 来源:
中国警察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