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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兼修:从德性到德行
作者:李皓轩 发布时间:2015-03-31 09:46:41
《左转》云:“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意为德为先行,德为本初,厚德方能成事立业。青年法官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中坚力量,更应注重德行修养,以更高的要求约束自身,不能止于“德性”,而要有所“德行”。 一、德是德性。首先,德是良心。哲学家罗素认为:在一切道德品质中,善良的本性在世界上是最重要的。儒家经典《近思录》中有语:“仁者,天下之公,善之本也。仁者,天下之正理,失正理则无序而不和。”人只有具备善良的属性才能构建和谐的社会,形成有序的秩序,在道德建设中应首先将善良作为基础。第二,法是善良。只有善良的人才能更理解法律之真谛,采撷法治之神韵,慎子曰“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于人心而已。”美国霍姆斯大法官在其《法律之道》中也提出:“法律的最大公正性乃在于其与人类最为深沉之天性契合无间”,没有外在正义支持的内在正义是不彻底的正义,没有内在正义配合的外在正义是不完备的正义。第三,法是文本。“徒法不足以自行”,缺少良善之心的法官对法的操作恶果甚大,“正人用邪法,邪法亦正;邪人用正法,正法亦邪”, 美国著名学者哈耶尼认为:“对于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法官良知与法的统一方为良法善治,因此正如重庆高院钱锋院长论述到 “法官良知是最好的法律”、“法官人品决定司法产品”。青年法官受过传统的教导,系统的教育,不仅是法律人,同样是社会人,善良之心,天性使然,正谓“人之初,性本善”,初入社会,犹如白纸,与“恶”相去甚远,然则复杂的现代社会是一个精华与糟粕共存的五彩染缸,因此更应珍视青年法官的原初本性,引导向善,去伪存真,树立法治信仰,推崇法治追求,为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筑牢根基。 二、德是德行。德行体现在“知行合一”。首先要“以德求德”,德是“美的光谱”,五光十色,缤纷灿烂,不能仅只停留在善良品质上,要从“内圣”的 “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再到“外王”的 “齐家、治国、平天下”。青年法官更要以善良为基本培养出钱锋院长所提出的“‘担当、坚守、创新’的精神、‘规矩、实在、理性’的品质”。第二要“以德修身”。修养是静态的,也是动态的,静在于德性,动在于德行,《大学》云:“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青年法官要以善良为起点不断提升修养,起于善而不止于善,“养乎其内”尔后“发乎其外”。第三要“以德为德”,从德性到德行,即是从“内化于心”到“外化于行”,要将德性贯穿于日常生活、工作中,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不脱离道德的基本要求,做有德之人、怀有德之情、行有德之为。一个有德性的法官自然能树立起底线思维从而“其身正,不令而行”,同样一个有德行的法官自会注重八小时内外的职业要求从而“人自重,不失之尊严”。 一是要怀抱立足于现实的理想。“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现实与理想往往不相一致,也正因为二者的差距才更要求我们要脚踏实地、仰望星空。但某些青年法官在现实面前唏嘘不已,泯灭理想,堕落人性,虚度年华则十分可惜,特别是对于渝东南基层法院,由于地域经济环境较为落后,某些青年法官缺少坚守担当的勇气,不思进取、碌碌无为,磨灭了理想、丢失了自信,约束不紧、学习不够、思考不多,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想法,往往自我提升也极其有限,到后来才知光阴似箭却难以弥补。“大事难事看担当,逆境顺境看襟度”,青年法官要具备“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室,不改其乐”的乐观精神;在物质追求上要懂得“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在精神追求上要保有“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丹可磨也,而不可夺赤”的坚固的法治内核。不断进取,持续提高,才能探索于法治的思想丛林,行走于司法的实践领地,进而收获职业尊荣,实现社会价值。 二是要享受立足于理性的孤独。法官注定是孤独的,美国学者斯蒂芬·布雷耶说过:“法官这个职业很神圣,也很艰难,有时必须忍受孤独,甘于寂寞。”青年法官更要从最初就树立和培养耐得住寂寞,忍得了孤独的气质。一方面法官的理性思维要求孤独以求深思。古希腊哲人苏格拉底曾忠告法官,“要谦恭地听,睿智地答,审慎地想,公正地判”,没有经过认真甄别,深刻探究就难以作出公正的裁判。另一方面法官的职业特性要求孤独以求清净。一个热衷于社会交往、人情往来的青年法官很难不受法外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可能将自己置于尴尬的位置,焦头烂额,左右为难,倒不如清净以求安心,孤独以求理智,做到“面对权力,如临渊履冰;面对诱惑,心安如磐石”。最后青年法官要体会孤独之美,正如卢梭所言:“假如真正挚爱法治,孤独之外自会有一份宁静的美好。”这份美好恰如美国联邦大法官史蒂文斯说的那样“不是来自情感的寂寞,而是源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让心灵感到安静的魅力。” (作者单位: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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