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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院:强制执行案款 践行司法为民
发布时间:2015-04-03 11:03:42
本网讯(谢明光) 4月1日,年近60岁的李某来到广西区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向该院执行局法官送来一面上书“热情服务,真心永远”的锦旗,并握着法官的手连声道谢:“感谢法院帮助我执行到赔偿款。” 2013年2月23日,老汉李某的女儿李某某在南宁市某酒店客房内,因感情问题与男朋友吴某发生争执,后李某某被吴某用水果刀捅死。同年7月16日,吴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李某以受害人家属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3年12月27日,市中院判令被执行人吴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9076元。 2015年2月9日,该院被市中院指定执行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吴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该院执行法官接到该案后,了解到李某生活在东兰县贫困农村,家庭经济较为困难,丧女之后,李某的身体也每况愈下。面对这些情况,执行法官立即通过多种途径展开对吴某名下财产的调查工作。通过调查发现吴某开设在某银行的账户内尚有余款。得悉这一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即前往该银行将吴某该账户内的存款强制扣划到案。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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