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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法院发放特定物风险提示书受点赞
发布时间:2015-04-08 11:47:39


    本网讯(付建国)  “你好,你起诉的案件涉及到房子价值,起诉时需要先确定房子价值,然后根据你的起诉标的来确定收取你的诉讼费用。请你先看看房屋、土地、林木等特定物风险提示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4月7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侯玉波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陈某耐心解释说。当事人陈某看完后顿时恍然大悟,感谢及时提示,否则差点因粗心而造成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针对部分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而主张过低诉求的误区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同时也为了更好地指导当事人诉讼,该院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的规定制作《大庆高新区法院特定物风险提示书》。该提示书详尽规定了各种特定物的风险提示具体内容及由此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

    为更好地贯彻上述风险提示书,该院要求立案法官明白哪些是特定物,并按照此风险提示书的具体内容进行告知,重点告知风险责任,并耐心进行解答。告知后,由原告在送达回证上进行签字,并以此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计算出具体诉讼费用。

    该院院长何文平说,对于这些特定物进行风险提示,并形成书面告知,有利于正确引导当事人诉讼,保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钝化、释化当事人矛盾,防止因释明不到位而产生对法院的不理解和不信任。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此举措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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