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安徽检察机关研讨开展行政公益诉讼
作者:李光明 范天娇 发布时间:2015-04-09 14:37:29
4月8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探索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研讨会。参会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检察实务部门人员以及高校专家学者围绕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证据收集、举证责任等问题展开讨论。 参会人员认为,行政公益的受案范围是以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为由提起诉讼,包括行政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行为。检察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实力基本平衡,应承担与行政主体相当的举证责任。即前者对公益诉讼造成的损害或者将会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后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损害与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提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益诉讼是通过司法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救济程序,但并非唯一救济途径。参会人员提出,检察机关应设立诉前前置程序,遵循有限介入原则。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前,应先向拟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建议,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或限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政行为,使部分社会矛盾以非诉讼形式解决,防止出现滥诉现象。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