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五中院:惩诫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待完善
作者:吴晓锋 张航 郝绍彬 发布时间:2015-04-14 13:57:03
“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5个,因被执行人履行或取得申请人谅解等原因,已解除(屏蔽)64个,占发布总数的10.24%。” 近日,重庆五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汤伟披露,该院调研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运行情况显示,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范围及主体有待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重庆五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方面受到限制,但该限制对无上述需求被执行人的震慑效果有限。且上述措施对单位惩戒不足,重庆五中院解除(屏蔽)的64个失信被执行人中,单位仅有24个,占解除(屏蔽)总数的37.5%,其中相当部分是因同案自然人被纳入失信名单才使债务得以解决。 《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将惩戒对象延伸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但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可将单位上述人员纳入失信人名单,缺乏直接对上述人员下达执行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且最高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也不能对上述人员的详细信息进行公布,导致对单位的惩戒效果不佳。 重庆五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出国签证、高档消费等方面,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形成信用惩戒网络,通过各种授信主体共同参与,让所有信用主体参与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罚,增大对失信者的惩罚,促使其履行义务。 重庆五中院建议,明确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依据。如公司符合解散条件后,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董事不按期进行清算的,应当将股东或董事纳入失信人名单。建议在最高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完善单位负责人信息并纳入联动单位惩戒范围,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