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潘秀 廖大功) 许雄与陆德庆因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广西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陆德庆赔偿许雄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的等共计185338元。因陆德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许雄于2013年7月16日向田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法院通过搜查、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陆德庆于2015年2月11日缴款12.3万元,至此案件共执行得款17万元得以结案。
2011年2月28日12时许,徐雄随母亲马卫霞到德庆粉店准备吃粉时不慎落入陆德庆放在通道的一锅热汤中,全身多处被烫伤浅Ⅰ-深Ⅱ70%,经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分别于2011年11月15日、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1)阳民一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2012)阳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陆德庆赔偿许雄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的等共计185338元。被执行人陆德庆于2014年9月19日向田阳县人民法院交款5000元,尚有18万余元未付,其均以赔偿数额大、自己没有能力偿还为由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10日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共搜查出现金42000元,并作出对陆德庆进行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2015年2月11日,徐雄父亲许忠神与陆德庆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陆德庆一次性给付赔偿款17万元整,余下赔偿款自愿放弃追偿权利,随后陆德庆家人向田阳县人民法院交来执行款123000元,至此,田阳法院共执行得款17万元得以结案。
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拒不履行判决文书规定的义务将受到惩戒。田阳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拘留,给被执行人以震慑,迫使被执行人缴清了17万元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