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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鱼峰区法院首次实现证人远程视频出庭
作者:蒋茂金 李丽   发布时间:2015-04-16 16:52:59


    “证人,现在视频画面和声音都清晰吗?”

    “声音很清楚。”

    “好的。现在核对证人的身份……”

    近日,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科技法庭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庭审上,主审法官李旎正面对电脑的摄像头与证人进行视频通话,完成接下来法庭调查阶段的证人作证程序。

    2013年,阿黄与阿冯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鱼峰法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阿黄就其买卖交易过程申请证人阿明出庭作证。但是在庭审当日,阿明却因远在非洲,不能到庭。因此,阿黄向法院申请远程视频传输作证。阿明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鱼峰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准许阿黄提出的远程视频传输作证的申请。主审法官通过QQ视频对证人阿明的身份情况予以核实,并向他说明了权利义务。阿明则通过视频陈述证人证言,并接受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发问。书记员将整个过程记录,并实行全程录像刻制光盘存档。整个远程视频证人作证阶段,网络视频传输良好,音画较为清晰,顺利完成证人作证程序。

    此次庭审,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鱼峰法院首次实行证人远程视频出庭作证。为了让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同时考虑到节约当事人的诉讼经济支出,法官和当事人沟通后,决定运用互联网视频技术,让证人完成出庭作证的过程。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这是顺应信息化技术不断发展,便民利民的一项重要举措,该项规定充分合理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和方式方便证人出庭,有效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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