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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发布时间:2015-04-20 16:27:18


    本网讯(赵美珠)  4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石家庄市版权局、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石家庄市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情况。

  2012—201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知识产权案件2407件,审结1337件,对打击侵权、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但近年来知识产权类案件日益增多,而且具有专业性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复杂,处理周期长等特点,如果主要依靠司法诉讼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往往耗时较长、成本较高,司法资源消耗也很大。为此,石家庄中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调对接和联合调解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仲裁委共同签署了《知识产权纠纷司法委托调解合作协议》,在石家庄市建立了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形成了以司法途径为核心手段,以人民调解方式为重要补充,“委托调解、调诉对接、司法审判”合一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新模式。

  诉调对接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名册和调解员名册,并向当事人公示。法院在知识产权立案前和审理过程中,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出具先由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仲裁委员进行调解的建议书,或委托在册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时,调解员可根据需要对当事人分别或同时做调解工作。当事人可自行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再由参与调解的调解员签名或盖章。根据案件调解协议,当事人不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法院做好备案登记;需要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由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法院移交有关调解材料,由法院立案或继续审理。委托调解期限为20个工作日,调解期满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期满后,当事人不同意再调解的,由当事人或调解组织通知法院。

   为保障诉调对接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市中院、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仲裁委还成立了知识产权纠纷委托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合作机制及相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共同创设了《调解信息专刊》,及时进行调解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同时,也注重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并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增强知识产权纠纷防范能力。

  石家庄中院张瑞明副院长还表示,诉调对接机制与即将实施立案登记制并不冲突,诉调对接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是便捷、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仲裁委的专业优势,有效整合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力量,形成化解纠纷、保护智力成果的合力,将大大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审判压力,节约审判资源。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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