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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瓦斯爆炸事故两责任人因玩忽职守漏罪受审
作者:吴贻伙   发布时间:2015-04-21 14:00:32


    多次收受煤矿矿长贿赂后,对非法开采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至于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3亿余元。4月17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两名责任人柏发新、余启林继因犯受贿罪被判刑后,又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出庭受审。

  2014年8月19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非法越界区域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00余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由于非法越界开采,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蓄意隐瞒违法生产行为,现场管理混乱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共有42名责任人受到处理,其中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人,包括谢家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柏发新、原总工程师余启林。

  就在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的前一天,2014年8月18日,柏发新、余启林因犯受贿罪,分别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和五年。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柏发新共收受12名矿长和1名井长所送的贿赂款27.6万元,余启林则先后收受15名矿长送上的17.5万元。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东方煤矿矿长于清泉,也是柏发新、余启林受贿案的行贿人。法院判决认定,为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得到关照,于清泉于2012年至2013年共送给柏发新4万元,送给余启林3.8万元。

  淮南市谢家集区检察院起诉指控,东方煤矿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于2010年非法越层越界对煤层区域进行开采。柏发新、余启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东方煤矿大肆非法越层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经鉴定,东方煤矿越层越界开采的煤炭价值人民币1.43亿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柏发新、余启林的刑事责任。两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尚有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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