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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立案登记制”有话说
作者:杨秀丽   发布时间:2015-04-24 13:51:49


    近日,“立案登记制”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热议的话题。2015年4月15日,最高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那么是不是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当事人只要来法院起诉就必须给予立案呢?下面笔者结合《意见》,针对老百姓容易误解的几个问题来谈谈自己的理解。

    所有类型案件都适用“立案登记制”?根据《意见》的规定,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案件和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并不适用登记立案制,因此说并非所有类型案件都适用“立案登记制”。

    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就会给予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不予登记立案。首先起诉要符合相关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如民事案件需要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可当场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对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或不齐全等情况的,立案人员会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补正后予以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就是在鼓励老百姓“打官司”?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根本目的是杜绝法院有案不立的问题,而绝非是鼓励老百姓“打官司”,毕竟诉讼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渠道,诉讼程序一般存在耗时长,成本高等固有弊端,因此,在遇到问题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身、村委会、社区或相关政府机关等部门来积极进行解决,以有效化解矛盾和节约成本为出发点,多元化解决纠纷,而不是首先选择诉讼。

    立案登记制给违法滥诉者提供了依据?根据《意见》,违法滥诉将受到更有力制裁。意见规定,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当事人切勿滥用诉权、以身试法。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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