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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报5起“两个责任”履行不力典型案例
作者:甘泉   发布时间:2015-04-27 09:16:39


    河南省纪委4月26日公开通报,今年一季度全省共有217名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因履行“两个责任”(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不力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此次被公开通报的5起典型案例为:

  2014年12月,鼓楼区政府副区长赵海宏、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栓记、区政协副主席刘军民及该区其他干部一行10人,借公务考察之机改变行程外出旅游。2015年2月,开封市纪委责成鼓楼区委作出书面检查,对负有主体责任的开封市鼓楼区区委书记魏培仕、负有监督责任的纪委书记刘芳进行诫勉谈话;当事人分别受到严重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7月,禹州市教体局办公室主任王颖超、教研室副主任陈高磊借年度考核之机,接受小吕乡教育总支和部分学校吃请、手机话费充值。禹州市纪委给予负有主体责任的禹州市教体局党委副书记、局长赵宏钧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刘志刚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有监督责任的纪委书记彭秋枝党内警告处分;当事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行政记过等处分。

  2015年2月6日下午,新乡县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许增民乘坐该单位豫GF2078公车到新乡市残联开会。会后,许增民利用公车办私事,并在新乡市牧野路武陵煨珍煲饭店吃饭。2015年2月,新乡县纪委给予负有主体责任的许增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负有监督责任的纪检组长牛成斌党内警告处分,追缴车辆使用费用。

  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刘小丽收受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馈赠的购物券,并对办事处其他工作人员收受购物券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卧龙区纪委给予负有主体责任的刘小丽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09年至2013年,兰考县卫生局医政股副股长刘红伦在负责兰考县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过程中,无依据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报名费共40160元,用于医政股复印费、餐饮费、租车费等支出,属于私设“小金库”行为。兰考县纪委监察局给予负有主体责任的分管副局长孙志愿进行诫勉谈话、医政股股长胡新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刘红伦行政警告处分。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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