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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流动吸毒”危害大亟待整治
作者:马超 赵学刚   发布时间:2015-05-14 13:58:58


    “一周3起交通肇事案件,4死9伤,都是吸毒惹的祸。”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贾洪刚发现,为避免吸毒行为被发觉,其近期办理的涉毒案件中较多吸毒人员从家中、酒店、宾馆、歌厅、游戏室等传统的吸毒地点转移到了私家车内。

    据淮阴区人民检察院统计: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该院共审查起诉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45件52人,其中存在私家车内容留吸毒情节的有44人,占此类犯罪总人数的84.6%,有5起案件因车内吸毒后危险驾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的后果。这类案件多发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更给交通安全造成严重隐患,亟需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瘾君子认为车里容留吸毒不犯罪

    “在私家车内吸毒不仅吸食隐蔽、方便,而且可以观察周边情况,随时变换吸毒地点,不容易被人发觉。”已有三年吸毒史的陈某说,现在大家都喜欢这样,白天可以到风景好一些的野外,晚上找个可以停车的地方就行了,三五个朋友,很悠闲,更不用担心被抓到了。

    近期,在私家车内“流动吸毒”成为吸毒者钟爱方式,采用此种方式吸毒的人数猛增。这些吸毒人员车内配有吸毒工具,邀三两名“毒友”找一个较为偏僻的地点边吸边开车,由于吸食毒品会使人兴奋甚至带来幻觉,给公共交通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4月10日至16日之间,在淮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中,即发生李某某、司某某、陈某(女性)等3起“毒驾”案件,共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和朋友在车内吸毒不是犯罪,被抓到无非就是送到戒毒所。”像陈某一样,很多瘾君子并不知道汽车内也属于封闭的空间,在此容留他人吸毒也构成犯罪。

    在汽车内容留他人吸毒的44名犯罪嫌疑人中,绝大部分都有吸毒史。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将驾车“流动”吸毒作为新“时尚”,并认为自己与他人共同在汽车内吸毒不是容留行为,只违法不犯罪。

    “吸毒者多数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主要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较多,特别是年轻人,往往赶‘时髦’染上了毒瘾。”淮阴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姚伟认为。

    在汽车内容留他人吸毒的44名犯罪嫌疑人中,18岁至35岁33人,占78.6%;其中“90后”群体达15人,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他们中多数都有正当职业,其中个体工商户、个人工作者、企业员工达31人。

    例如,赵某、张某某、丁某某均为经营酒店、宾馆、歌厅、游戏室等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个体户。他们多以吸食冰毒为主,因冰毒吸食工具在车内易携带,吸食者仅需使用简单工具即可轮流“溜冰”,可快速达到心理及生理的兴奋状态。

    呼吁将“毒驾”纳入刑事打击

    针对“毒驾”行为很有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贾洪刚认为,当前“危险驾驶”主要预防和打击的是醉酒驾驶行为,而基本没有将“毒驾”纳入刑事犯罪打击范畴。从办案实践看,“毒驾”和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罪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可能更为严重,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的构成要件,应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列入危险驾驶罪予以打击,切实从源头上削弱和阻断车内容留吸毒犯罪的发生条件。

    贾洪刚认为,还应加大对涉毒犯罪的综合治理。建议通过案例宣讲或庭审直播等方式,对民众不太熟悉的毒品犯罪类型、社会危害及法律后果进行介绍,弥补车内容留他人吸毒不是犯罪行为的认识缺陷。推进禁毒教育、宣传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杜绝吸食毒品成为“时尚”的病态消费观,特别是要针对年轻群体等容易对毒品产生好奇的心理,在重点区域张贴或悬挂醒目的禁毒警示牌、广告等开展禁毒宣传;开设涉毒举报热线,任何人发现有汽车内持有、贩卖、容留、吸食等涉毒行为均可即时拨打举报电话。

   “此外,还应多挽救和帮助吸毒人员,使其成功戒毒并回归社会。要加强涉毒行为在戒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三者间的有效衔接,避免涉毒人员‘主动犯罪’逃避戒毒。”贾洪刚说,戒毒医疗机构需容纳并接收自愿到戒毒医疗机构戒毒的吸毒人员,搭建与吸毒人员心理沟通与交流的桥梁,使其戒除心瘾,帮助其戒毒成功;对于吸毒成瘾不愿戒毒的,可采取社区戒毒及强制隔离戒毒方式进行戒毒,戒毒期满后,该吸毒人员所在乡镇、社区须进行无缝隙衔接,提供帮教,使其回归社会。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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