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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国土厅原副厅长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开庭审理
作者:赵志锋 发布时间:2015-05-29 13:39:36
5月28日上午,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宋史刚涉嫌滥用职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5、6月间,王某某通过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总队队长王某得知天水总队拟转让经行政授予方式配置的甘肃省西和县小东沟、四儿沟门、元滩子三宗金矿探矿权,遂与天水天龙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找到与王某交往多年的时任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副局长宋史刚商议受让事宜。宋史刚答应协调并先后向王某电话安排,由天水天龙公司与深圳中南伟业于同年8月25日签订勘查开发协议,中南伟业和天龙公司各支付600万元给天水总队作为探矿权转让价款,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天水总队现金出资200万元,享有项目公司10%的股东权益,中南伟业、天龙公司各按45%的比例投资入股,享有相应比例的股东权益。 2006年11月,省有色地勘局派罗某(另案处理)任天水总队副队长接替王某主持工作。王某某再次找到宋史刚帮忙协调。12月12日,天水总队向省有色地勘局提交了由天龙公司独家受让三宗探矿权的转让请示,宋史刚对请示内容批示同意。12月14日,天水总队负责人罗某与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签订了三宗探矿权转让合同,转让价款分别为小东沟矿450万元、四儿沟门矿450万元、元滩子矿100万元。在此之前,田某与西和鑫达矿业公司的叶某协议将小东沟等三宗金矿探矿权49%的股份作价1850万元转让给西和鑫达矿业公司。2007年5月17日,天水总队向省有色地勘局再呈报“关于协议转让西和县小东沟金矿普查等三个探矿权有关情况的报告”。 同日,经宋史刚签发,省有色地勘局向省国土资源厅呈报此报告,申请审批转让。省国土资源厅时任分管副厅长批示“按省长的批示研究提出意见,并及时正式批复有色局”。 2007年5月下旬,宋史刚调任省国土厅副厅长,主管矿业权审批,但并未对此三宗探矿权转让按招标意见正式批复省有色地勘局。11月6日,宋史刚主持召开2007年第15次厅长办公会,同意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对西和县小东沟等三宗探矿权的转让申请。 2012年2月,西和县小东沟等三宗探矿权受让方田某、叶某等人,将其持有的三宗探矿权70%的份额作价7.2亿元转让给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此三宗探矿权转让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 2013年,经国家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2014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审查意见认定:在三宗探矿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天水天龙公司累计投入资金5421.46万元,包括转让价款、护矿费用、后续探矿勘查费用等。天水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将其持有的三宗探矿权49%和51%的份额,先后转让给西和鑫达矿业公司叶某和山东黄金公司,两次分别获利1.36亿元和4.8897亿元,共计获利5亿多元。叶某将其持有的三宗探矿权19%份额转让给山东黄金公司,获利1.7亿多元。按照山东黄金公司2012年收购价计算,天水总队三宗探矿权转让合同丧失10%股份对应的金额为1亿多元,由此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据指控,在这三宗探矿权审批期间,宋史刚先后收受小东沟等三宗金矿受让方王某某、田某、叶某等人所送财物11.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宋史刚在任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副局长和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期间,违反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对探矿权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未报省政府审核同意,直接安排天水总队与受让方天龙公司等商谈转让;违反《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三宗探矿权未达到最低勘查投入和未通过年检的情况下,为使受让方尽快得到探矿权转让审批,规避公开交易,先后签发文件同意转让并以“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在联合勘查的基础上已签订转让合同”、“充分照顾历史”等为由向省国土厅呈报审批,违反甘政办发 的“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的探矿权合作、合资、转让等行为,须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等规定,在明知西和县小东沟等三宗探矿权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情况下,超越职权,违规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法庭上,宋史刚辩解转让西河县小东沟等三宗矿是当时有色企业资金严重不足、企业亏损、职工工资都发不出的特定历史情况下,自己为有色局及天水总队着想,由于资金严重不足该三个矿确实未达到最低投入标准,但高出评估价多倍进行转让,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辩护人认为,转让西河县三宗矿产中,天水总队10%的股份是一个设定利益,能否实现取决诸多因素,指控放弃10%的股份造成国家1个多亿的损失,不能成立。 公诉机关还指控,宋史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70余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70040元,另有107.8万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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