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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三舍三修”
作者:赵金慨   发布时间:2015-06-09 14:16:31


    舍与修,在中国古代汉语文化中含蕴多种。舍,能够直观体现出来的是:“抛弃,舍弃,放弃”等意思。《孟子·告子上》:“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对人生死观的讨论,强调“正义”比“生命”更重要,主张舍生取义。修,其中有修养之意。“修养”一词原意包括修身养性、反省自新、陶冶品行和涵养道德。古代儒家多指按照其学说的要求培养完善的人格,使言行合乎规矩。《礼记·大学》曰:“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可见,舍与修是古人一种修身养性的境界和智慧,体现出了胸怀宽广的做人高度与明朗大气的做事风格。舍与修亦是一种心态,有取有弃,低调淡泊,体现出了洒脱的人生追求。古人的修行之道虽深深印记着时代的烙印,有局限、有误区,但其精华在千百年之后依然熠熠生辉,其经典的论述,在今天依然会照亮我们心灵深处的一隅,依旧耐人寻味,耐人咀嚼,今人当去其糟粕,纳其精华,传承弘扬。人以身为本,修德方能立命。司法者手握司法裁断之重权,身负服务人民之重责,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舞台角色,决定着社会成员诉争矛盾的命运,释放着维护稳定和促进发展的巨大能量,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除人们应普遍遵从的品格外,还应具备舍虚华之影、富贵之荣、骛远之心,修忠诚之德、廉洁之习、担当之身之品格。

    舍虚华之影,修忠诚之德

    《荀子》云:忠诚盛於内,贲於外,形於四海。忠诚,是法官的政治本色,是人民法官的职业之魂、立身之本,需要我们舍虚华之影,才能修忠诚之德。

   把忠诚视为信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具备忠诚的道德情操和思想品格,需要以忠诚作为心理追求和行动指南,需要以忠诚激发强烈的归属感、执着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感。忠诚于党是法官的政治前提,忠诚于祖国是法官的法定义务,忠诚于人民是法官的根本归属,忠诚于法律是是法官的基本职责所在。因此,法官只有把忠诚可靠作为自己永远的信念和操守,才能不失一个共和国法官的本色。特别在当前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做为法官不仅要忠诚可靠,对自己从事的人民司法事业真心热爱,尽职尽责,全力付出。更要把忠诚当一种信仰,一种血液,一种旗帜,一面镜子,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始终保持一种蓬勃进取的精神,理想信念之树才能长青。

    把忠诚熔为激情。激情是一种精神状态,是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有激情,就是有昂扬向上、勇争一流的精神状态,有敬业奉献、创新创造的职业操守,有迎难而上、坚忍不拔的不懈斗志。法官对党和人民及事业的忠诚,就是要把忠诚演绎成澎湃涌动的激情、持续不断的能量,奋力前行,永不言退。司法者对理想的坚守,对忠诚的坚守,不是一种平庸无为的坚守,不是一种煎熬无奈的坚守,而是要拿出超乎寻常的干劲,激情似火的闯劲,在平凡司法岗位创造出不平凡的业绩,为人生添彩,为党的事业增光。

    把忠诚化为无私奉献。法官的职业要求法官必须具备无私奉献的精神。无私奉献是人类最纯洁、是崇高的品质,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传统的积累和沉淀。高尔基说过:“一个人追求的越高,他的才力就发展得越快,对社会就越有益。人的思想境界高一分,无私奉献的精神就会登上一个新阶梯。”奉献对人民法官而言是一种付出。选择奉献,就意味着选择艰苦、孤单、危险甚至牺牲,为了党和人民的司法事业,人民法官所表现的是矢志不渝、勇往直前;奉献对法官来说是一种舍弃。人民法官讲奉献,就是坚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发生冲突时,主动舍弃、牺牲个人的利益,在危急关头能挺身而出;奉献对法官来说是一种爱心。常怀一颗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之心,才能有一种勇于奉献的崇高精神境界,谱写出一曲曲感天动地的奉献之歌。当前,司法改革事业的伟大工程前无古人、后无所鉴,任重道远。法官只有具备无私奉献的崇高品质,才能形成推动司法事业前进的强大动力,也只有以这种忘我的精神去追求自己的法治理想,才能真正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做到无所畏惧,才能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才能使自己的一生有所作为。

    舍富贵之荣,修廉洁之习

    廉洁,是法官的基本操守,是履行好法定职责的重要保障。选择了法官这份职业,也就选择了清贫。要坚守好干净这一法官的操守底线,需要我们舍富贵之荣,才能修得廉洁之习。

    要守住法官的底线。个人干净,是有为、有位、有威的前提条件。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法官务必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干净做人、踏实做事,真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要心存敬畏、严格自律,做到慎言、慎行、慎独、慎初、慎微、慎友,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守住党和人民交给的责任,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守住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守住法律的底线。

    要净化心灵境界。只有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才能提升人生境界。只有把境界提高了,才能抵御外部的诱惑,才能正确认识自己、对待群众、行使权力、处理问题。“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法官当时刻警醒自己的行为,控制自己的欲望,不为名利所累,不被贪欲所困。

    要夯实道德根基。道德是一种内心的自我约束,是规范行为、抵御诱惑的内在力量。严格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而生威,贪而致腐,法律的天平,容不得贪念的砝码,否则,天平就会倾斜,法律的尊严、法官的形象甚至人格也随之殆尽!只有“法律红线不能触碰、道德底线不能逾越”,才能真正做一个清正廉洁、操守高尚的好法官。

    舍骛远之心,修担当之身

    勇于担当是法官的一种精神、境界、力量的鲜明反映,也是法官品格、素质、责任的综合体现,需要舍骛远之心,才能修得担当之身。

    敢于担当是一份责任。担当,体现的是事业心、内化为心灵、自觉于行动的责任心。担当、敢负责任是每一个法官必须践行的箴言。“伟大的价值在于完成责任”。勇于担当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证。法官要不甘平庸、勇于进取,要面对现实,把握当下,把工作当成自己生活的一部分,视法律为自己忠诚于事业的精神追求和精神寄托,强化履职意识。无论在什么岗位、做什么工作,都要把全部热情和精力投入进去,脚踏实地,戒除浮躁,淡泊明志,精益求精,忠于职守,正确看待人生,正确看待事业,正确处理问题,承担起时代责任,创造出无愧于岗位职责的业绩。

    担当是一种品格。功以行为源,修行方能胜事。建功立业始于点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法官处理的案件是纷繁复杂的,一定要做好每一件小事,哪怕是一点小小的失误,都会带来无法弥补的对司法公信的伤害,只有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事,公正进行实体处理,方能裁判公正。“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做天下的大事,一定要从做小事开始,要注重细节,特别是对待当事人不能有丝毫的懈怠,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把握自己的一词一句,感受群众的所思所想,方能让群众满意。“大音希声,大象无形”,要树立正确的司法业绩观,在奉献中实现价值。“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处其实,不居其华”,要在公正司法中、为民服务中树立自己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追求自己职业的尊荣。

    敢于担当是一种司法能力,需要能力的支撑,而勤奋好学则能提高勇于担当的底蕴。事以学为基,修学方能立业。“为学日益”,从事学问,知识要天天增加,“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要向他人学习,了解别人的人有智慧,了解自己的人有洞察力,在学习他人的长处中提升自己。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学百家之长,方能成就自己的学识。时代赋予了法官更多、更大的责任,要担当这份责任,必须提升自己的法律智慧,掌握法律的前沿知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广泛涉猎各种学科才能自信地去处理案件。

    勇于担当是一种境界,法官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有容人容事的雅量,有推功揽过的气度。古人说:“唯宽可以容人,唯厚可以载物”。作为法官,必须用海纳百川的胸襟和气度去司法,以博大的胸怀为人,以真诚的态度待人,在人民群众中塑造开明睿智、大气谦和、宽容豁达的形象。

    随心所欲无以受尊崇,患得患失不该入衙门,心态浮燥不应坐公堂,驱利驸势不配当法官。参悟舍与修,是一种心境,更是一种智慧。豁达的人懂得超与脱,智慧的人懂得舍与修。作为法官,唯有以忠诚修身慎行好司法权,以干净树立好形象,以担当履行好职责,才能不负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

   (作者单位:内蒙古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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