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进元 戴攀瑜) 人们常说:“小心驶得万年船”,但人们往往又是不可避免的容易疏忽大意,一般的疏忽大意会使自己陷入尴尬难堪的境地,而有的疏忽大意却会使自己坠入犯罪的深渊。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被告人吴江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吴江驾驶赣H29279号红色“南骏”货车运输竹子,从江西省浮梁县东安村往婺源县许村镇方向行驶,当日19时许,吴江驾车途经许村镇董家小港口村路段,因货车超高,将小港村横穿万香公路的线路刮断及电线杆刮倒,致婺源县广播电视传输网内设施光接收机、-9电缆等损坏及信号无法传输,造成当地38户广播电视信号中断68小时。同时,造成婺源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101元,造成婺源县钟鑫智能安全防范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694元,造成婺源县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58元和互联网宽带信号中断,造成婺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 738元和用户断电30分钟。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江驾驶货车超高运输货物,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鉴于被告人吴江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江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吴江系过失犯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